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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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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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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0日成都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7年12月28日成都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全体会议第一次修订,2020年1月13日成都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第二次修订,2020年8月28日成都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制度,彰显律师业友爱互助、扶贫济困精神,激励律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事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成都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成都市律师协会律师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为规范互助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重点扶助与普惠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互助金来源
第三条 成都市律师协会从每年会费中(除去上缴省律协会费部分),按照5﹪的比例提取。
第四条 全国律师界捐赠。
第五条 社会捐赠。
第六条 其它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三章 互助金管理
第七条 互助金原则上由成都市律师协会律师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统一调配使用;捐赠人有明确指向的,管委会核实情况后,原则上按捐赠人意愿安排互助金流向。
第八条 管委会在接受捐赠时,应当出具票据和荣誉证书,并将受赠资金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鼓励会员捐赠和律师事务所建立帮扶制度,对先进个人和帮扶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第九条 互助金的管理、使用,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并接受市律协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条 发现受助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向管委会实名举报。凡弄虚作假骗取互助金者,一经查实,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已发放的互助金全部追回,同时将有关情况向全市律师及相关部门公开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管委会依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互助金的受赠、申请、审核和发放工作,并定期向市律协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互助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互助金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互助金适用于成都市律师协会所辖的会员(含团体会员、个人会员、预备会员)。
第五章 申请互助金条件
第十三条 律师因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致残、死亡,导致家庭困难的。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困难的。
第十五条 因承担社会公益不能取得律师业务收入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团体、个人会员应予扶助的,经会长提议,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可进行扶助。
第十六条 因突发公共事件或公共灾害等造成会员执业困境或生活困难的,经分管副会长报请会长提议,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可参照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标准实施临时救助措施。
第十七条 对初次领取执业证的律师,其首次(首年度)律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由互助金代为支付。经由成都市律师协会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经办机构报请分管副会长向会长办公会提出用款申请。
第六章 互助金标准
第十八条 互助金额为同一事由每人30000元以内。特殊情况下,经管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同意,并报会长办公会同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度上浮,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紧急情况下管委会主任可以先行决定给予10000元以下的互助金。
第十九条 互助金发放金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申请会员病情、会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但发放的互助金总额不超过其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金额。
一、申请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20000—30000元互助金。
1、患有重大疾病,现有医学条件无法治愈或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2、重大伤害致残,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巨大的;
3、已支付医疗费用数额巨大,或者死亡后其家庭成员经济极其困难的;
4、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困难的。
二、申请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5000—20000元互助金。
1、患有一般疾病、伤残且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较大的;
2、长期患病影响正常执业,且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申请会员因病或因故死亡的,给予10000元互助金。
四、申请会员病情较轻,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有一定困难的,给予5000元以下互助金。
五、互助金管委会,可探索引进保险制度,扩大保障范围。
第七章 互助金申请
第二十条 会员以书面形式(《律师互助金申请表》)向成都律师协会提出律师互助金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提出互助金申请的同时,应提供医院就诊、住院的原始票据、住院卡、医院死亡通知书、亲属关系证明;重大财产损失证明;致残等级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律协在收到律师互助金申请后,管委会应及时核实情况,研究确定是否发放互助金及互助金数额,并在30日内给予回复。
第八章 审批权限
第二十三条 互助金拨付实行分级审批程序。
一、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互助金支出,经管委会主任审核后报分管管委会副会长、分管财务副会长审批后直接发放。
二、10000元(不含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内(含30000元)的互助金支出,须召集管委会委员召开专题会议,或以通讯形式征求各管委会委员意见,委员过半数同意通过后,逐步报分管管委会副会长、分管财务副会长、会长审批后方可发放。
三、超过30000元(不含30000元)的互助金支出,须召集管委会委员召开专题会议,或以通讯形式征求各管委会委员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逐步报分管管委会副会长、分管财务副会长、会长审核,会长审核通过后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发放。
四、五万元以上的扶助不纳入互助金范畴,可由其它专项经费支持。
第九章 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互助金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原则,每年互助金支出以实有资金总额为限,根据申请在先的原则扶助,用完即止,每年度未用完的互助金结转至第二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本办法经成都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律协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附:
1、成都市律师协会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组成:由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普通委员两名,合计共五名委员组成,其中选举一名秘书长。由分管副会长负责、分管副监事长履行监督权。
2、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致残、死亡、重大财产损失定义使用规范:
(1)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
(2)意外伤害致残:造成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
(3)重大财产损失: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律师互助金申请表由管委会制定。
4、管委会议事规则由管委会制定后律协理事会秘书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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