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视野|在线诉讼:律师事务所何以应对

发布时间:2022-06-14 16:56:57       浏览量:425

[摘要]在线诉讼将律师从时空桎梏中解脱,为律师执业活动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但在线诉讼存在庭审信号传输不稳定、电子签名及证据真实性难认定、司法仪式感缺失等内在缺陷。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硬件建设保证在线诉讼信号传输稳定,并设置专门在线庭审区域构建司法仪式氛围,还需要建立保障当事人及证据真实性的内部管理制度。

[关键词]在线诉讼  庭审  司法仪式  真实性

 

现代信息技术带来沟通交流方式的改变,使得法官依据直接言词原则当面听审当事人的模式转变为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在线诉讼的方式。域外不少国家在21世纪初期即已开始通过音频和视频形式进行法庭辩论、[[1]]利用电子诉讼系统进行证据交换、送达法律文书等多种形式的在线诉讼模式。国内司法实务中,也有利用QQ视频实现庭审这类的信息化诉讼方式,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法院信息化工作会议提出了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拉开了法院利用信息技术审理案件的大幕。2021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法释〔2021〕12号),将在线诉讼确定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全新方式。2021年12月24日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更是从法律层面对民事案件在线诉讼加以规范,将我国在线诉讼制度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一、在线诉讼运行中的常见问题

我国在线诉讼的发展并不均衡,在2020年非典疫情爆发前,除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外,适用在线诉讼审理的案件数量较少。为应对疫情对案件审理的不利影响,2020年各地法院均大力推广在线诉讼方式,避免开庭审理带来疫情扩散。在现行硬件及软件环境条件下,在线诉讼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是在线庭审质量难以保证。目前法院在线诉讼平台可以利用法院在线服务网站开展网上立案等工作,在线庭审则主要依托微信“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进行。在线诉讼参与者如果通过手机使用微信小程序,当其他人电话呼入时,容易造成程序运行中断,从而导致庭审不连贯;如通过电脑利用微信小程序参与庭审,由于微信版本等原因,部分功能有可能无法正常使用;传统耳麦拾音效果远不如话筒或者专业的拾音器,不能保证法官听清在线诉讼参与者陈述的内容;此外,手机以及笔记本电脑还可能由于网速原因出现卡顿情形,导致庭审质量难以保证。

其次是诉讼行为真实性难以保证。在线庭审时法庭不能直接核对在线诉讼参与者的身份信息,可能导致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失真;在传统庭审中,法官及当事人可对证据原件或原物进行查验以确定其真实性,在线庭审时法官及当事人缺少当面查验证据原件、原物的机会,可能无法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在线出庭作证的证人与在线庭审难以实现物理隔离,可能出现证人在作证前旁听庭审的情形,从而导致证人证言失真的情形;在线庭审未引入电子签名的相应规定,由在线诉讼参与者在触摸屏手写签字,难以保证其签名的真实性,一旦出现争议也难以通过鉴定方式确认签名系其本人所为。

最后是司法仪式感缺失。[[2]]在传统诉讼形式下,庭审在法庭中进行,高大的审判台、庄严的国徽、法袍与法槌,营造了司法的剧场化效果,凸显了程序和秩序观念,内化当事人的理性精神与品质,从而增强司法的权威性。在线庭审模式下,诉讼参与者通过显示屏与审判者交流,不能体会到代表国家司法权力的法庭威严,也难以产生对司法的敬仰与尊重,从而导致司法仪式感的缺失。

二、律师事务所为何应对

首先是域外经验可资借鉴。域外在线诉讼立法时重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故而优先考虑熟悉诉讼程序的律师等团体使用在线诉讼工具。加拿大多伦多省、安大略省诉讼规则中明确,律师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与法院之间的专门软件提交电子诉讼文书;[[3]]法国立法也规定,加入律师协会的律师有责任应用电子诉讼工具;美国联邦纽约州北部地区法院自2004年起,要求律师通过电子系统提交、上传诉讼中正式使用的所有文件。从域外立法与司法实务经验看,律师作为深谙诉讼程序的法律职业工作者,可以充分利用好在线诉讼工具实现程序效率价值,国内律师事务所也有能力通过在线诉讼模式提升诉讼效率。

其次是律师事务所使命担当。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负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历史使命。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完成使命的重要平台,需要为律师执业提供全方位保障。在线诉讼制度不仅为律师参与诉讼带来极大的便利,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提升诉讼效率,律师事务所保障在线诉讼质量也体现了其相应的社会责任。

三、律师事务所如何应对

在线诉讼作为信息化时代产生的全新事物,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配合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律师事务所可基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利用自身优势贡献相应的力量。

(一)提供适当的硬件设施

首先是设置独立的在线庭审空间。司法仪式感来自于司法过程中的物资条件与场景,一般的办公室或者会议室并不具备符合司法场景的空间及视域。设立相对封闭的在线庭审空间,一方面可以避免外界因素对庭审活动的影响,另一方面也能体现司法过程的庄重,并利用适当的环境布置,使在线庭审参与者获得与法庭审理相同的视觉及心理效果。

其次是配置专门的在线庭审器材。在线庭审通过“屏对屏”的交流方式代替法庭面对面的审理模式,不论是电脑还是手机的显示屏,均只能显示出法庭的局部场景,并且视觉效果均差。通过较大尺寸的显示屏可以展示法庭的更大范围,也能使法庭的威严得以体现,因此需要设置专门的显示屏用于在线庭审。此外,还需要有专门的网络设备保障在线庭审信号传输质量,专业的音响设备也能保证在线庭审时语音清晰可见,提升在线庭审效率。

再次是购置一定的专业设备。在线诉讼中需要将证据实物转换为电子数据,为此应当装配相应的专业设备,保证电子数据不失真。传统诉讼中可以向法庭提交证据的复印件即可,在线诉讼模式下,多数当事人通过手机拍照方式作为证据的影印件,这样方式容易出现图片不清晰或者图片过大等问题,通过扫描方式可以获得质量更好的证据电子数据,因此律师事务所需要购置像素较高的扫描仪。对于物证可以通知专业数码相机或者摄像机拍摄照片与视频,尽可能展示物证的信息,以保证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二)建立交叉核查制度

在线诉讼中,法官与在线诉讼参与者存在时空隔离,法官不能直接核实当事人身份以及证据原件、原物,为确保相应的真实性,律师事务所可以建立当事人、证人与证据交叉检查制度,除案件代理律师进行相应核实外,另由案件代理律师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核对,通过双重核查机制杜绝出现虚假证据等情形。

此外,律师事务所还可以将在线庭审区域进行在线庭审的活动摄制视频,并刻制成光盘单独保存,以备后期需要时进行查验,并通过保存的视频资料与在线庭审录影录像对照,确保在线庭审相应记录的准确性。

(三)加强要件事实理论学习与应用

典型的法律规范采用“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的基本逻辑结构,由此带来法律适用的“大前提—小前提—结论”三段论逻辑方法。按照要件事实理论,“大前提”即为确定一定法律效果的要件规定,将作为特定案件事实的“小前提”与“大前提”进行对照,如特定案件事实满足相应规则要求的要件事实时,即可得出相应的法律效果。

在民事诉讼中,法官的工作就是将有争议的某个事实涵摄(Underordnung)到要件事实构成之下,如果这种涵摄是可能的话,那么就可以直接得出该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4]]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观点,一般将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区分为权利成立要件、权利妨碍要件、权利阻却要件与权利消灭要件。对于原告而言证明权利成立要件全部成就,否则即不满足法律规范的“大前提”,其诉讼请求将不能成立;对于被告而言,其可以通过证明存在权利妨碍要件、权利阻却要件与权利消灭要件而主张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为提高在线诉讼的有效性,律师事务所有必要组织律师加强要件事实理论的学习,建立民事诉讼要件事实的思维模式。我国民事实体法并未对各类法律效果所需的要件事件加以明确,律师事务所可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根据全体律师办案经验将一定类型案件的要件事实加以模式化,从而高效收集、整理案件所需要的证据。

参考文献

[1]侯学宾:《我国电子诉讼的实践发展与立法应对》,《当代法学》2016年第5期。

[2]胡昌明:《“司法的剧场化”到“司法的网络化”:电子诉讼的冲击与反思》,《法律适用》2021年第5期。[3]胡萌:《在线庭审适用直接言词原则的多维分析》,《人民法院报》2021年12月16日第8版。

[4]刘敏:《电子诉讼潮流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应对》,《当代法学》2016年第5期。

[5]王福华:《电子诉讼制度构建的法律基础》,《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

[6]左卫民:《后疫情时代的在线诉讼:路在何方》,《现代法学》2021年第6期。

[7][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3-64页。

 

单位:四川师维律师事务所   尹志勇

来源:成都市律师协会社会矛盾化解业务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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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28a条规定了使用图像和声音传输技术的言词辩论内容,第130a条规定了有关电子文档及电子签名的内容。

[[2]] 胡昌明:《“司法的剧场化”到“司法的网络化”:电子诉讼的冲击与反思》,《法律适用》2021年第5期,第75页。

[[3]] 王福华:《电子诉讼制度构建的法律基础》,《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第92页。

[[4]] [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3-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