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视野|当事人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请求权是否受除斥期间限制简析

发布时间:2023-12-11 14:00:10       浏览量:149

摘要民法典施行后,协议离婚一方当事人因受另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等原因,在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违背了自身真实意思,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向人民法院诉请撤销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虽然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七十条,删除了《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中“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的规定,但如果协议离婚的时间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在离婚一年以后才发现另一方的欺诈行为,另一方的胁迫行为尚未终止或终止胁迫行为后尚未超过一年,受害一方是否有权利申请撤销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本文试从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请求权基础,以及民法典总责编、合同编中关于撤销权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家庭编的适用与参照角度,对此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欺诈、胁迫、请求权、除斥期间

一、前言

家事律师为离婚纠纷客户提供服务,不外乎分为两个大的阶段,事前与事后。大多数都是在发生离婚危机时,就寻求律师帮助的客户。还有一小部分是已经通过协议离婚的客户,痛苦地诉说当初或因为被欺骗或因为被胁迫,在离婚协议签订时并未遵从内心,希望撤销原来的财产分割约定,现在该怎么办?特别是离婚的时间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以前,距今已经超过一年了,其权利如何能得到救济呢?笔者2021年12月受M女士委托,就其在2019年5月与前夫协议离婚时受对方胁迫,被迫签订了一份非常不公平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向W法院申请撤销。在经历今年多次被迫延期审理后,终于在11月拿到了一审判决。法院并未对M女士是否受到胁迫进行任何评议,仅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认为该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M女士起诉时已经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依法予以驳回。笔者认为该案的法律适用有误,并疏于对胁迫行为的审查。为更好的定纷止争,笔者试从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请求权基础,以及民法典总责编、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家庭编的适用与参照角度,对此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二、基本案情

M女士与前夫1992年结婚,后期因为工作、生活等各种原因渐生罅隙。女方在2018年左右结识了一位新的异性友人,被前夫发现。但前夫并没有立即摊牌,而是通过各种办法,搜集了M女士与友人很多音像资料,并在一个周五突然发难要求离婚,对多家公司股权、房产等财产,按照前夫70%、M女士30%的比例进行分割。如果M女士不答应,前夫扬言将在M女士的亲友圈内发布上述音像资料。M女士迫于压力,仓促之下答应在周一和前夫按照前夫要求的标准,办理了协议离婚。双方除了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之外,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鉴于部分财产的交割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如果协议约定得到切实履行,离婚十年后前夫承诺销毁全部音像资料和通讯记录的拷贝。离婚后,前夫手中的“资料”像一座大山般一直压在M女士心中,离婚协议中的部分财产也因种种原因尚未交割完毕,被前夫以“借用”等名义继续占用。M女士为摆脱这种局面,终于鼓起勇气委托律师诉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一方面想在财产分割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想通过诉讼对前夫的胁迫行为做一次认定,让对方不能一直拿捏自己。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并未对是否存在胁迫行为进行认定,仅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认为该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双方离婚后距起诉时已经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依法予以驳回。

三、请求撤销离婚分割协议的救济途径

(一)离婚分割协议撤销权的立法沿革

1.前民法典时代,当事人自身如果要请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必须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应当在离婚后一年提出,并需要证明受到对方的欺诈或者胁迫。即必须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提出请求,且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传统民法意义上的可撤销事实基础。但这个一年的除斥期间生硬的规定从离婚之日起计算,而我国的民法体系下,物权并无“取得时效”制度。现实生活中如果真的存在未发现欺诈或持续受到胁迫的情况,生硬的规定一年除斥期间,对于被欺诈、被胁迫一方是极为不公平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给出是否存在例外情形的答案。

如果从其他法律规定来探寻,也缺乏救济途径。原《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不能适用或参照合同无效、解除、撤销的相关规定。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另在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但当时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仍然有效,也没有统合《婚姻法》与《民法总则》的上位规定,缺乏直接适用或参照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的依据

2.进入民法典时代,终于为后知后觉的被欺诈方,以及持续存在被胁迫方赋予了新的救济途径。《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五百零八条又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通过这两条规定,终于为前述问题指出了一条路径。

在《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条,分别规定了对受欺诈和受胁迫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探究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时,给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有了一个合理的计算起点,笔者所困惑的前述案件中,当事人所受胁迫尚未消失时,是否撤销权是否消灭,有了可以参照适用的机会。

3.具体到婚姻家庭领域,现有法律对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协议并未赋予撤销权,但是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属于形成权,在该请求上加上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一年期间限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删除了“除斥期间”的规定。如果能够给本文探讨案例一个适用该条规定的依据,M女士才真正获得自身请求权基础。

(二)M女士同类困局下的救济途径探讨

1.虽然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似乎撤销权脱去除斥期间的桎梏,对类似M女士的困局已经找到了法律适用的基础,但仍然存在以下两个困难。

(1)在婚姻关系中受胁迫一方的遭遇,往往涉及隐私、难以启齿。采取胁迫一方只需要“点到为止”,受胁迫一方迫于名誉、羞愧等因素不敢反抗,导致受胁迫一方难以保全证据。如何在协议离婚后,证明遭受了胁迫,以至于违背自身真实意思,始终是事实基础的难题。前述案例的具体证据因涉及隐私不便展开探讨,但笔者检索到一份成都市高新区法院(2020)川0191民初8404号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其中对于是否可撤销的构成要件探讨值得借鉴:“第一,协议是否存在财产明显让步的情况。第二,协议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否受情感因素影响。第三,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情形以及具体情形是否会严重影响当事人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第四,是否存在其他原因导致一方在财产分割上作出巨大让步。”结合到本文探讨案例,三七开的分割比例对少分一方明显不公,10年后销毁音像资料拷贝的承诺明显对M女士造成了巨大压力。一审法院对是否存在胁迫完全不予评议的做法有待商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的思路,协议离婚发生在2019年5月,应当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本案的原告M女士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一年,撤销权已经消灭。

2.如何让前述案件适用或参照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成为M女士困局救济途径的主要焦点。

在前述案件中,尚有约定财产尚未交割完毕,前夫手中的音像资料尚未销毁。双方的纠纷并未了结,胁迫的根源并未清除,M女士头上仍然悬着一把利剑。对方凭借掌握音像资料的把柄,占用应当交付的财产、拒不交割。M女士一方面分的财产比例较低,另一方面对对方继续占用应交割财产的行为敢怒不敢言,严重损害了M女士的合法权益。如果胁迫行为成立,即使参照双方离婚时已经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胁迫行为尚未终止时,不应计算除斥期间,而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仍照搬了该规定。明显前述案件应当参照该法条的规定,对于尚未结束的胁迫行为,不宜直接以超过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的规定予以驳回诉请。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共有物的分割是形成权,不应受到时效的限制,《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已经删除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一年内”的规定,这一规定的变化,更加符合法理,适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在面对确有一定证据证明,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有可能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请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案件,即使该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也应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不应轻易以超过“除斥期间”的理由驳回诉请。应当适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对是否存在欺诈、胁迫行为,进行详尽的评议,以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作者: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王连鑫

来源:成都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此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成都市律师协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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