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视野|成都地区小区安装人脸识别门禁的合规要求

发布时间:2023-02-27 16:44:32       浏览量:598

[摘要]智慧化城市的前期建设,大力推动了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技术发展得越成熟,就有越多的小区安装人脸识别门禁,二者形成一个循环,导致发展太快而乱象频出,面对这种现象却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进行规制,小区作为成片式居民聚集的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安装了人脸识别门禁后势必要收集区域内大部分业主的人脸信息,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现在多部法律的出台,对人脸识别技术有了一个明确的规定。因此,本文将通过现行的、即将实施的和还在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来对小区安装人脸识别门禁各个环节进行规划,降低运用人脸识别技术所带来的风险。

[关键词]人脸识别技术、人脸信息、小区门禁、个人信息保护等。

2020年成都市印发《成都市智慧城市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提出了完善全市智慧城市架构体系,而人脸识别技术是建设智慧城市,推动形成智慧化体系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成都在各区县天网的建设离不开人脸识别技术,二是作为智慧城市建设重点的居民社区同样需要人脸识别技术的助力。

智慧化城市的建设,大力推动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各地社区,一是加入智慧化城市建设选择安装了人脸识别门禁,二是因为其方便快捷、减轻人力负担的特点安装了人脸识别门禁,从而让人脸识别门禁在居民社区遍地开花。然而人脸识别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脸识别门禁的大规模安装却无相应法律法规对其约束、进行规制,导致人脸识别技术领域乱象丛生,甚至存在部分小区安装的人脸识别门禁遭到了业主群体质疑的情形,2021年之前就有多个小区物业因安装人脸识别门禁和业主产生矛盾而上了新闻,人脸识别门禁的安装物业仅是出了公告告知,还没等业主质疑就开始安装,而这关乎着业主敏感个人信息的设备却无人征求业主的意见,这同样是因为没有一部具体法律法规将这种情形纳入进去。这就是法律的滞后性,技术发展得太快而法律预见性有限。

因此,如何合理运用人脸识别技术,方便居民日常生活,同时防范个人信息的泄露,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侵犯成为目前需要研究的重点之一。近年来就有多部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人脸识别技术本身进行规制,对人脸识别技术所涉及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一、人脸识别技术的相关概念

人脸识别,是基于人的脸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识别的一种生物识别技术。用摄像机或摄像头采集含有人脸的图像或视频流,并自动在图像中检测和跟踪人脸,进而对检测到的人脸进行脸部识别的一系列相关技术,通常也叫做人像识别、面部识别。

二、现行法律对人脸信息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的第三款,“本规定所称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九)在物业服务区域公共空间安装个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识别设备。”

人脸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也是生物识别信息,同样是敏感个人信息,通过这些定义,给人脸识别技术拴上了绳子,给人脸识别处理的个人信息添加了一层保护壳,而还未实施但却已经公布的最新《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让小区安装人脸识别门禁有了一个“安装说明书”。

三、小区门禁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存在的收益与风险

(一)采用人脸识别技术的收益

1.管理更加规范,活动更加安全

一是采用人脸识别门禁规范小区人员的出入,未在系统录入信息的人员无法自由出入小区,这样可以减少陌生人员的随意进出,减少小区内的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小区的安全性,规范小区的管理。

二是将人脸识别设备接入公安部的相关数据库,与报警系统联动,从而对出入进行识别,实时报警,不仅能提升小区的安全性,还能对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2.出入更加便捷

业主通过人脸识别出入小区,不需要多余的操作也不需要放下手中的事物,只需要扭一下头,完全可以全自动化操作,不仅方便了业主的出行,也减少了人力资源成本。

3.疫情防控

人脸识别技术无接触式的操作与高效快速通行的特点,避免了人员密集堵塞,同时现在许多人脸识别设备新增的测温功能可以将可能存在有发热症状的人员先行隔离,减少大规模感染的可能性。

(二)采用人脸识别技术的风险

1.技术自身的缺陷

尽管目前的人脸识别技术发展的已经相对成熟,但仍难克服一些外部因素的干扰,因此人脸识别设备针对人脸信息的识别并不能确保万无一失,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还是存在无法识别人脸信息的情形,这种情况出现不仅会短暂阻碍业主的出行,而且如果在高峰期还会造成拥堵、无法快速通行的情形。

2.信息安全风险

使用人脸识别门禁必然涉及人脸信息的采集,人脸识别技术本就是基于处理人脸信息的一种生物识别技术,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因此个人信息泄露、个人信息滥用等情况均有发生的风险,而且人脸信息大多数情况都与其他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电话、住址等)绑定在一起,一旦泄露后果将十分严重。

四、成都市小区运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合规要求

(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

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从此,川内小区按照人脸识别设备有了明确的指引。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公共空间安装个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识别设备由业主共同决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公共空间安装个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识别设备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人脸识别门禁属于个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识别设备,因此如今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可以参照最新《四川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先向业主征求意见,同意安装此类设备的业主和参与投票的业主符合条例的规定时即可安装,以此来避免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促进社区和谐环境。

(二)采集业主人脸信息

首先,《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收集个人信息,应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收集个人敏感信息前,应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并应确保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是其在理解收集目的和相关处理规则的基础上自主给出的、具体的、清晰明确的意愿表示”“收集年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前,应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的明示同意;不满14周岁的,应征得其监护人的明示同意”等内容。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也规定了:“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第(二)项:“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第(三)项:“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因此,关于采集业主人脸信息需要采取的相应措施也已经很明确了,一是可以在采取人脸信息前将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和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张贴在小区公告栏和显眼的位置,二是在采集业主人脸信息的同时告知业主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和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建议两种方式同时使用,让业主清楚了解同意的后果,然后再询问业主是否同意收集其人脸信息用于使用。

(三)规划多种小区出入方式

针对不同意使用人脸识别的业主,应当提供其他合理出入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小区物业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的唯一方式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小区进入的方式应当允许使用除人脸识别以外的其他合理方式进行进出入。目前具备人脸识别技术的门禁大都同时具备除人脸识别外的其他认证方式。

(四)信息保管措施

采取相应措施保管业主人脸信息及其他个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第(五)项:“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因此,小区物业应当建立信息保护安全制度,落实信息安全责任等方式对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进行保护,防止人脸信息的泄露、篡改和丢失。

五、总结

人脸识别技术所带来的效益是有目共睹的,在建设智慧化城市和疫情防控方面所展现的成效也是显著的,但带来收益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存在的风险,收益与风险两者之间的比例我们不清楚,但即便是收益大于风险,我们也有必要对风险进行有力的防控,降低风险的发生。因此,小区在采用人脸识别设备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将信息泄露的风险降到最低,建设安全社区,构建和谐社区。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

[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4]葛静芳 宋晓慧《售楼处人脸识别系统合规初探》地产法律评论

[5]陈珊《普罗米修斯之火还是潘多拉魔盒?—浅论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风险及规范丨天同网事》天同诉讼圈

[6]《成都市智慧城市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

[7]星瀚《是谁在偷我的脸?——人脸信息应用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及《人脸识别司法解释》下的合规要点丨星瀚合规》星瀚微法苑

[8]宁宣凤 吴涵等 疫情防控 | 解读网信办《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金杜研究院

 

 

 

作者: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   黄明华、黄涛

来源:成都市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

此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成都市律师协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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