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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律师协会投诉须知

发布时间:2022-04-02 16:58:01       浏览量:3686

 

    成都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成都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对成都律师实施行业管理。本会设立惩戒监督委员会专门负责律师的纪律与惩戒工作,日常接待工作由投诉受理查处中心负责。

一、本会受理投诉案件的范围:

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律师协会行业规范的违法违规行为。

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律师事务所、律师相关管理规定,投诉人认为前述行为已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不属于本会投诉受理范围:

1.被投诉人不是本会的会员;

2.律师事务所、律师的非执业行为;

3.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就有关合同履行、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侵权赔偿等民事纠纷产生的争议;

4.当事人发现本会会员涉嫌存在人身伤害、妨害作证等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前述第3、第4、第5三类事项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仲裁委员会、当地政府等司法、行政机关、机构进行调查处理的,投诉人应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2.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理由及相应的证据材料;

3.属于本会投诉受理范围

四、投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须投诉人亲笔签名),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姓名、性别、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邮编(投诉人为单位的须写明投诉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邮编、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2)被投诉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及律师姓名;

(3)具体的投诉请求或要求;

(4)投诉的事实与理由;

(5)能证明投诉事实与理由的相关证据。

2.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代理人的,还须提交投诉人授权投诉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能够证明其诉求的相关证据材料(如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律师费用付款凭证、律师服务费用票据、裁判文书等)。

4.在此页面下载并填写《投诉信息确认表》,如存在困难,可携带材料到投诉受理查处中心现场填写。

5.投诉人为单位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有代理人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投诉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投诉方式

   投诉人可以采用信函、来访等形式投诉,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理投诉;投诉人通过电话、邮件的方式提起投诉的,均应在本会受理投诉后按照第四条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六、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本会不予立案:

1.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不足的;

2.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必然联系的;

3.匿名投诉或投诉人身份无法核实,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清的;

4.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律师协会正在调查处理的;

5.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查处理完毕,没有新的事由和证据而重复投诉的;

6.超过处分时效的;

7.投诉人就被投诉人的违规行为已提起诉讼、仲裁的;

8.其他不属于本会职权范围的。

七、受理、立案处理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规定,本会自收到投诉人书面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案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对不予立案的,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但匿名投诉的除外。

八、注意事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因委托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如双方就该争议的管辖或解决途径已有明确约定的,本会不予受理,请投诉人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及时提请有权机关处理;

2.投诉人向本会提交的书面材料由本会装订存档,不再退还投诉人,故相关证据材料请先行提交复印件;

3.投诉人向本会的投诉并不影响投诉人向法院诉讼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如投诉人有要求退还律师费、赔偿经济损失等诉求的,请在主张权利的时效内及时向其它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本会投诉查处程序自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之日起中止;

4.投诉人的投诉行为受法律保护和约束,请依法行使权利;

5.投诉人应当对投诉事项和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且应当积极配合本会的调查工作,因行使权利不当给本会正常工作造成干扰或影响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来访人员人数超过10人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7.在本会办理投诉事项的,未经本会许可,不得录音或录像。

九、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577号中国欧洲中心12楼

收 件 人:成都市律师协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

联系电话:028-86267993

附件:投诉信息确认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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