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习律师岗前培训相关问题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5-03-09 00:00:00       浏览量:46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律师事业发展特别是律师队伍建设的相关要求,探索建立律师执业准入机制,从源头上把好律师队伍质量关。2014年12月市律协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分两批组织了2014年度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和考试。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实习律师岗前培训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有关《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进行。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因全国律协开发了实习律师培训软件,经协会第五届培训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实习律师集中培训内容主要通过网上培训完成,集中培训调整为2-3天)

集中培训大纲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集中培训教材,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编写或者指定。

第十五条 集中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定位及其职业使命;

(三)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四)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五)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

组织集中培训的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有关的培训内容。

第十八条 集中培训结束时,应当对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可以采取笔试结合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确定。

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参加律师协会为其再次安排的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3.《四川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分会的管理职责为:

(六)负责实习人员实习考核及考核结果的公示。

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应当参加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分会或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集中教育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定位及其职业使命;  

(三)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四)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五)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

(六)其他提高律师综合素质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实习人员完成集中教育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后,由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不合格的,必须重新参加集中培训。

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期间不遵守培训纪律,无故旷课或请假超过三个课时的,不颁发结业证书,必须参加下期集中培训补齐课时,才能发结业证书。

集中培训期间弄虚作假的,以品行不良记入实习档案。

二、成都市律师协会关于实习律师岗前培训的有关决定

2014年10月和12月会长办公会关于实习律师岗前培训的相关决定:

1.2014年10月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关于实习律师岗前培训中学员须知的内容,有关规定如下:

(5)学员凭预备会员证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缺席。无故缺席一次(含一次)以上或迟到、早退两次(含两次)以上者,视为未完成培训任务,不予结业(迟到30分钟以上按无故缺席处理)。

(6)凡有无故缺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到课或强行离课行为的,视为培训不合格,不予结业。

(8)笔试采用闭卷方式。学员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夹带、抄袭,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如有违反,立即取消考试资格,且视为培训不合格,不予结业。

2.2014年12月会长办公会关于实习律师岗前培训不合格的处理决定:

(1)对无故不参加培训的人员,不颁发结业证书,必须参加下期集中培训。

(2)对迟到早退人员,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不足两次的,予以通报批评;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和迟到早退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并延长实习期三个月。

(3)对考试作弊的人员,通报批评并延长实习期一年。

(4)对考试不合格人员由协会适时安排补训补考。

以上决定均已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关于对我市2014年度实习律师岗前培训不合格人员的安排

经市律协培训工作委员会、考核工作委员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2014年度实习律师岗前培训考试不合格人员进行补考。通知考试不合格人员认真复习,做好补考准备;相关工作委员会重新拟定复习大纲和考试试题;秘书处做好补考相关筹备工作。复习、补考工作筹备及补考时间确定为三个月,按照有关规定此三个月不计入实习期。

有疑问请致电成都律师协会

联系人:阳芳芳

联系电话:86267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