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视野|《政府采购法》修订时亟待解决和完善的若干问题初探

发布时间:2022-08-22 18:59:37       浏览量:252

【摘 要】

 

目前,在政府财政支出改革的背景下,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政府采购成为了尤为重要的改革内容。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是遏制政府采购领域贪污腐败的基础,但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目前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从而导致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许多弊端。基于此,本文分析了政府采购中的主要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对策,以供立法修订及有关各方参考。

 

【关 键 词】

政府采购法;解决和完善;问题

在上世纪末我国初步引入政府采购方式之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采购也逐渐走向各地,在各地政府的支持下建立了政府采购中心。同时,我国政府采购也推出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律制度,中国特色政府采购制度现已初具规模。

一、我国当前政府采购及经济发展现状

政府采购的主要目的是为中央和地方政府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在遵守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前提下,用财政资金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等行为。政府采购分别对各采购人或各项资金的来源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或者约束,同时也说明没有纳入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方式的采购行为属于分散采购行为。

自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后,承受着来自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中的各种不良因素,其中主要因素是其他的世贸组织成员国需要我国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内。因为我国并没有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的主体中,主要是考虑我国市场竞争力较弱的国内微小企业需要扶持。

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在国际经济中逐渐提升了影响力和地位,已然成为了世界各国重要的合作生产基地和制造业的重要基地,被许多国家视为“世界的工厂”。我国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已经基本掌握了一般加工制造领域的核心技术,逐渐追上了发达国家的步伐,在技术竞争中的发展不亚于国外同类企业。并且,我国各大企业在行业中有着低成本和高效率的优势。

 

二、《政府采购法》修订时亟待解决和完善的若干问题

 

(一)采购金额小,品种繁多,对供应商缺乏吸引力

近年来.我国不断增加政府采购资金投入,政府采购的品种也在不断丰富。相对于政府集中采购而言.部门集中采购解决了集中采购的缺陷,更加满足采购人的需求。但相对于集中采购来说,部门集中采购种类繁多.一般由采购人委托具有相应政府采购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这类采购项目主要特点是:采购品种单一采购数量少、单笔委托金额小、对供应商缺乏吸引力,导致与供应商之间的价格协商不充分,最终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持平甚至高于市场价。

(二)部门集中采购缺乏法律法规有效监管机制

近些年来,各地频频曝出的“豪华”政府采购事件,在互联网上受到了广泛关注。从辽宁抚顺市财政局采购苹果,到黑龙江省公安厅电脑采购清单中出现4.1万元超高配置笔记本电脑,再到乌鲁木齐一法院采购豪华电动按摩椅等等,将政府采购变成了奢侈消费。政府采购的目的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然而从近年来媒体曝光的事件看,正是由于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对部门集中采购的监督与约束基本上处于盲区状态,导致一些地方机构在招标采购时利用监管上的盲区,频频上演“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甚至牵扯出腐败案件。

(三)采购人对拟采购货物或服务有较强的倾向性。

采购人在采购准备阶段,通过产品试用、外出考察等方式对拟采购货物或服务进行技术对比,在此过程中会对某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产生了倾向性。采购人为了能够在采购中采购到“钟意”的货物或服务,通过采购文件提出有针对性的技术要求,并采用综合评分法,为采购到满意的货物或服务保驾护航。

(四)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缺乏有力监督

采购人在向财政部门申请采购预算时,对采购预算的了解不够全面、准确,对拟采购货物或服务的用途、档次、市场价格行情等主要信息缺失。预算审批部门对采购人已报预算的审批尺度较松,在监管过程中出现“重分配、轻管理”的惯性思维。同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管理、监督考核不能形成连贯有效的运行机制,导致了监督不到位、效益不突出的现象。

 

三、《政府采购法》修订的有效策略

(一)完善集中采购机构管理

修订《政府采购法》时,首先应当允许集中采购机构跨地区、跨级别承担集中采购业务的基础上,给予采购人跨地区自主选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的权利;其次,应当在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展开绩效考核制度的建立以及末位淘汰方式的设置,可以撤销集中采购机构中长期工作服务不好、采购人意见强烈、集中采购作用不明显的集中采购机构的事业编制,由此来改善委托机构的不良服务态度;最后,应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实力较强工作质量较高的社会性采购代理机构担任采购机构的职能,从而让采购人可以自由选择相关集中采购机构。

(二)简化招标采购程序

修订《政府采购法》时,可以参考国际通行的有效做法,取消投标对象未达到三家不得开标的条件和实质性投标人未达到三家招标作废的规定。在国际中,如果采购人公开宣布了相关招标信息,而且招标相关文件没有任何不合法行为,投标对象数量不可以对招标结果产生任何影响,这一行为有效地减少了供应商不良行为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供应商的成本。

(三)提高采购人依法采购意识

修订《政府采购法》时,增加夯实采购人依法采购意识的规定。由于采购人员在工作中没有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同时采购代理机构违法操作行为也逐渐增加,从而使政府采购人员受到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不良影响,与不良代理机构合作,在采购过程中窃取非法利益,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由于采购制度的缺陷限制,会导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无法合理开展工作,使得采购人在工作中丧失责任心。部分采购人缺乏担当,在采购过程中遇到相应的问题推卸责任,在实际中经常将问题原因推给代理机构或者评标人员等,没有从自身角度进行问题分析。甚至有些采购人为撇清自身关系,从而在选择代理机构时候不够严谨,对采购项目没有足够的重视,没有体现出采购活动的主导地位和采购人员的工作职责。

(四)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力度

修订《政府采购法》时,增加夯实政府采购监管力度的规定。首先,建立预算审核制度。由财政部门对预算金额、采购用途、数量、档次、以及市场行情等主要信息进行审核,加强预算管理,从预算源头制止豪华采购、天价采购。其次,建立事前监管机制。由相关财政部门对采购人拟采购内容的价格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市场询价,将市场询价作为对比的依据。对于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采购项目进行重点监管。最后,建立事后监管机制,进一步扩大网上公示范围。对中标成交主要内容:供应商名称、货物名称及型号、成交价格等进行网上公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五)强化评审专家管理

修订《政府采购法》时,增加强化评审专家管理的规定。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评审专家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首先,需要在入库时严格要求,目前评审专家在专家入库时仅仅用中级职称就可以证明,忽略了对其水平能力的全面审查;其次,需要在工作中定期开展评审专家培训工作,在专家入库时和聘期内不断加强评审专家最新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知识的学习和考核;最后,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管理和监督制度,并对其严格管理,强化评审专家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感。

结 束 语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目前在我国受到了很大的关注,由于政府机构、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的采购管理不合理导致的腐败现象屡见不鲜,其严重损坏了我国政府形象,所以目前政府采购相关立法修订工作也是一项势在必行的工作,由此才能促进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全面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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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哲,侯仁勇. 当前县级政府在采购基建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企业经济,2008(2):27-29.

[3] 郎新颖.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财会学习,2019(2):125-126.

[4] 冯传忠. 探析我国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科技创业月刊,2006,19(4):93-94.

 

作者: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  曾义

来源:成都市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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