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视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证据类型、典型案例以及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26 09:08:22       浏览量:220

摘要

证据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基础。主要的证据类型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本文将结合《专利审查指南》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规文件以及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案例对前述证据类型进行逐一解读。‍

关键词

专利无效宣告、证据、案例‍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证据类型分类,具体的证据类型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相关案例对前述证据类型进行逐一解读。‍

一、当事人的陈述

 

【法条和指南链接】

《专利审查指南》对于当事人陈述的法律效力涉及的不多,规定也比较简单,具体在4.3.2“认可和承认”中规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另外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对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应该具有参照意义,具体包括如下规定: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已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判决要旨】

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1711号判决书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原审第三人提出通过含有至少两个活性氢原子的双酚A与表氯醇反应可以制备环氧树脂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关于此点,使用表氯醇与双酚A反应制备环氧树脂的工艺是本领域很早就已知的工艺路线,经原审第三人说明、专利复审委员会询问后,索某公司仍不明确表示承认或否认,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因此对原审第三人提出的上述公知常识予以认可。

【律师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类型只规定了“自认”这一种情况,但是从上述案例发现,法院在审理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对于“当事人陈述”证据的适用不仅限于“当事人明确承认”。根据2019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陈述包括如下4种情况:1.对己不利事实的自认;2.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3.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4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此外,从(2014)高行终字第1711号判决书可以发现,在无效宣告程序消极逃避相关事实的认可,复审委仍有可能在审判中依职权认定。‍

二、书证‍

 

【定义】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各种书面文件或纸面文字材料,如合同文本、各种信函、电报、传真、图纸、图表、文件等。但书证内容的物质载体并不限于纸面材料,非纸类的物质亦可成为载体,如木、竹、石、金属等,与物证相比,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的事实,而不是以其外形、质量等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于专利无效程序来说,因为专利文件和相关期刊、杂志等书面文件是无效中最常用的证据,所以书证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最重要的证据形式。

【法条或指南链接】

鉴于公证文书和涉外、涉港澳台的文件主要是书证,因此对于公证文书和涉外、涉港澳台的证据在书证中进行讨论。

2.2.1外文证据的提交

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未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的,该中文译文视为未提交。

当事人可以仅提交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文。该外文证据中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部分,不作为证据使用。但当事人应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要求补充提交该外文证据其他部分的中文译文的除外。

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无异议。

2.2.2域外证据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的证明手续

域外证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对上述两类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不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

(1)该证据是能够从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的国内公共渠道获得的,如从专利局获得的国外专利文件,或者从公共图书馆获得的国外文献资料。

(2)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

(3)对方当事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的。

4.3.4公证文书

一方当事人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提交时,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判决要旨】

“SAPO分子筛催化剂”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WX16628号)

对于证据5-1和证据5-2,请求人I当庭提交了证据5-1和5-2的原件。专利权人核对后认为上述证据5-1和5-2的原件只是散页的纸张而不是装订的会议论文集,且缺少公证认证手续,不认可原件的真实性。合议组认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应当考察证据的形成过程,即证据的来源以及证据的内容。从来源看,证据5-1、证据5-2是域外形成的证据,理应履行公证认证手续。请求人I未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合议组无法确认证据5-1和证据5-2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证据11-13的美国政府认证也仅证明公证机构签署人的资格,并不对证言内容和所附书证内容起任何证明作用。证据11-13的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同样只是证明美国政府公证认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签章的真实合法,也不对证言内容和所附书证内容起到任何证明作用。由于美国出具的上述公证文书并不对公证事项(即所附书证和证人证言)的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因此并不必然具有民事诉讼法上公证证据的法律效力,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律师解读】

相对于民事诉讼案件,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在书证的形式要求上较为宽松。对于外文证据,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不必然要求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可以自行翻译,在无效宣告程序,基于复审委和对方当事人对于一般的翻译的内容如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一般也会予以认可。但是对于重要的事实证据,还是需要履行公证认证程序。此外,经过公证认证的资料也仅仅是满足了形式上的真实性要求,并不等于证据内容理所当然满足真实性要求,是否可以具备证明力还需要从证据本身进行综合评判。而对于涉外和涉港澳台对证据,规定了国内公共渠道获得的、从公共图书馆获得的国外文献资料、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对方当事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的这几种情况下可以不提供证明手续。‍

三、物证

 

【定义】

即以物品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法条或指南链接】

2.2.3物证的提交

当事人应当在本部分第三章第4.3节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物证。当事人提交物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足以反映该物证客观情况的照片和文字说明,具体说明依据该物证所要证明的事实。

【判决要旨】

“用于麻将桌的载物架”专利无效案(37262号)

决定要点:如果实物证据不能证明合法来源及其上文字的真实形成时间,且在其他证据也无法对其确切佐证的情况下,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则该实物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用于窗帘导轨上的新型滑轮组”专利无效案件(30791号)

决定要点:如果根据一份书证中的图片无法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其中涉及的产品的具体构成,且在没有任何能够证明该实物与书证存在关联的证据,无法认定书证的图片中展示的产品与实物证据是同一个产品的情形下,进而无法确定二者的产品结构相同。

“打码机驱动制动及缓冲装置”专利无效案(20094号)

决定要点:请求人提供的实物证据包括外壳与内部结构两部分,该两部分之间的连接采用易于拆装的螺钉连接方式,在没有其他佐证的情况下,不能确定该实物涉及的内部结构与外壳的唯一对应关系。

【律师解读】

实物证据可以全面展示产品的全部外观设计或技术方案,但是因为类似机械设备名牌之类显示时间的部分存在被篡改的可能以及部分机械设备可以调整内部的构造等原因,需要对通过公证、购买合同及发票等相关证据证明实物证据的来源和生产时间,通过修改痕迹、修改可能性以及产品来源等方面,证明产品的内部构成未经过调整,进而将内部的技术特征也作为公开的证据。‍

四、视听资料

 

【定义】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与书证的差异主要是其载体的原件是录音磁带、录像带等,而书证则主要为纸质资料。

【法条或指南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2.1.2.1出版物公开

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

符合上述含义的出版物可以是各种印刷的、打字的纸件,例如专利文献、科技杂志、科技书籍、学术论文、专业文献、教科书、技术手册、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或者技术报告、报纸、产品样本、产品目录、广告宣传册等,也可以是用电、光、磁、照相等方法制成的视听资料,例如缩微胶片、影片、照相底片、录像带、磁带、唱片、光盘等,还可以是以其他形式存在的资料,例如存在于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等。

【判决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12号

本院认为,根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关于“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法复〔1995〕2号批复所指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应当理解为系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明确了该司法精神。

本案中,张某与陈某的谈话系在宾馆大厅的公共场所进行,录音系在该公共场所录制,除张某某的女儿外也未有其他人在场,并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故对该录音证据应予采纳,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37号

际某公司对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申请鉴定,亦未举示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原审法院结合行程单等证据认定某物流公司已主张提取货物的事实及时间并无不当。

【律师解读】

视听资料在相较于书证,其在真实性和合法性上更容易出现争议。视听资料的真实性问题主要是因为视听资料内容较容易篡改。因此,很多时候,对于无法通过公开网络进行验证的资料,需要通过公证、可信时间戳等方式证明其真实性。而在合法性问题上,则主要可能出现私下录音、录像等这类违法的情况,对于私下录音、录像,若不侵害当事人之外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例如录音中涉及他人隐私)、没有明显违法(例如在他人家中安装窃听器),即便不符合社会道德或不符合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但如果录音中不存在胁迫、刻意剪辑等影响真实性的情况,实践中一般不会对证据的证明力产生影响。‍

五、电子数据

 

【定义】

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法条或指南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判决要旨】

“包装袋(野菊花)”专利无效案件(27033号)

对于当事人自行取得的电子数据证据,在没有公证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因此,证据中的产品照片均不能被认定为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国内公开使用的外观设计。

“用于获取无线接入点信息的方法和装置”专利无效案件(42251号)

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是“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给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文件颁发的证书,用于证明该电子数据文件的形成时间以及内容完整、未被更改。用于证明经过时间戳验证的电子数据文件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律师解读】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现在越来越多的证据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存在。电子数据也从一开始不被认可,到后来只能通过公证机关固定证据,到现在可以通过公证云、时间戳或者区块链等新兴的技术手段方便快捷地固定证据。甚至对于“翻墙”获得的电子证据,司法实践中也出现部分法院从实质证明力上综合认定证据的证明力,而不是一概以合法性存在问题为由不予采纳。另外,需要关注的是,根据2019年公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因此,对于网页的打印件可以主张具有当然的证明力,而不需要经过公证机关和技术的公证。当然,考虑到电子数据未来可能丧失,对于重要证据在案例办理过程中还是建议通过公证、时间戳等手段予以固定,避免后期无法核对。‍

六、证人证言

 

【定义】

证人证言指证人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

【法条或指南链接】

4.3.1证人证言

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证人应当出席口头审理作证,接受质询。未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所出具的书面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除外。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前款的规定对其书面证言进行认定。

【判决要旨】

“SAPO分子筛催化剂”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WX16628号)

作为证人证言,证据11-13中出具证言和提供所附书证的普某某先生和克某某女士与请求人I存在明显的或潜在的利害关系,尽管证据11-12的证人普某某出席了口头审理和接受了质证,但是证据11-12只是单独的证人证言,普某某先生的证言本身不足以证明普某某先生提供的书证内容真实,而证据13的证人克某某女士并无合理理由而未出庭接受质证,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证据11-13的证言和所附书证内容真实;基于此,证据11-13的证言和所附书证均难以被采信。

“包装盒(舒筋活血)”(42287号)

决定要点:证据属于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席口头审理作证,未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所出具的书面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证明力应当综合考虑其他相关证据来确定。

【律师解读】

审判案件归根结底是由人进行审判,证人证言在其他证据不充分时是一种有益的补充,配合其他的证据可以较好地影响审理人员的内心确认。但是证人证言的使用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证人应当尽量与自身无利害关系,同时应当充分说明和体现证人的背景,特别是专业知识,提升证言的证明力;2.证人出庭的证明效力更高,但是证人出庭即需要接受对方和审理人员的询问,在准备不充分的情况,发表的相关证言可能适得其反,因此,需要综合权衡和充分准备。‍

七、鉴定意见‍

 

【定义

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项目)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

【法条或指南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判决要旨】

“高切削力金刚石微粉及其制备方法”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31666号)

对已授权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审查和确认是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职责,司法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无效过程中判断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依据。

【律师解读】

鉴定意见因为其出具机构的专业性,在鉴定机构具备相关的鉴定资质、没有相反的证据可以证明鉴定意见存在问题时,往往可以直接被行政机关或法院采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鉴定可以对是否属于公知常识、是否存在具体的技术启示内容等技术或事实问题进行鉴定,但对于是否满足专利法要求的创造性或是否具有实用性等法律问题,应当由专利复审委或法院进行判断,鉴定机构无权发表鉴定意见,即便发表也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八、勘验笔录

 

【定义】

勘验笔录,就是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

【法条或指南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判决要旨】

刘某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019)京行终2426号

2016年3月21日下午,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及双方出庭人员共同赴国家图书馆进行现场勘验。国家图书馆提供了馆藏的《商场现代化》2012年总第670期、671期所在的合订本,以及《商场现代化》杂志的其他合订本。图书馆相关负责人阐明了馆藏《商场现代化》2012年总第670期、671期合订本有可能被替换的疑点以及对河北省图书馆等四家图书馆调取相关杂志的情况。基于以上调查,国家图书馆作出了撤回2015-NLC-GCZM-0071复制证明(证据9)的声明。

柏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015)高行(知)终字1549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柏某提交的有关从各大、小网站的搜索引擎上搜索的涉及“导磁率高”及“高磁导率”的词条及问答、文章《批量生产的高磁导率铁氧材料与磁芯》中摘录的内容,均非公证下载的方式取得,为开公司、防辐射协会、添吉公司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柏某本可申请现场勘验网站内容的方式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柏某并未参加口头审理对其证据来源予以说明,亦并提出勘验申请,故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并无不当。

【律师解读】

勘验笔录某种意义上属于举证或质证方式。在举证方面,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勘验的方式,确认某些形式上存在争议的证据的法律效力,例如可以申请合议庭当庭勘验某个网页的打印件。在质证上,如前面的案例所述,勘验可以对某些证据形式证明力较高的证据,例如公证书、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等,在向法院提供初步的相反证明后要求法院通过勘验的方式予以确认,从而根本上否定相关证据的效力。‍

 

作者:北京超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冯建坤

来源:成都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委员会

此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成都市律师协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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