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视野|“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风险分析

发布时间:2023-08-14 16:00:00       浏览量:232

摘要现实中,涉及“挂名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的纠纷时有出现,但是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无规定,在实务中如何把握其中风险不失为一个难题。笔者通过检索案例,结合现实中案件容易被认定责任的焦点以及风险分析,以求为广大实务工作者提供此类案件的实务参考,对于办理案件产生实际帮助。

一、“挂名法定代表人”风险问题的提出

“挂名法定代表人”风险问题在公司法实务中,是一个时有,又让人头疼的问题。笔者就曾遇到一位朋友的父亲,由于几年前在就职的公司中,因为老板的安排短暂地担任过法定代表人,现竟被债权人起诉,要求其对公司承担偿还三十多万债务的连带责任。听起来觉得冤枉,但从法律上分析确实其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毕竟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是经过其允许的。

检索裁判文书网,也有很多这方面的案例。但是,在《公司法》上,却无相关规定。究其原因,应该是公司法法理上较强调意思自治,对于强制权力的介入保持克制。此类案件的发生,重点还在于其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笔者下面就从法律责任的分类讲起,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二、民事风险分析

“挂名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原因多数是由于挂名的主体不好意思,亲戚、朋友将其难言之隐倾诉,委托该主体来担任“法定代表人”;也可能是基于某种商业安排,虽然只是个员工,但是被安排来当这个“法定代表人”,甚至还为此付费。

挂名主体可能想得也不复杂,反正就是挂名,具体事务都有真正的股东在掌控,出了问题也是该股东承担。可是,事情往往不会如此简单。

法律责任按照大的分类,就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类。所以,相应的风险也是这三类。现在,按照后果的严重程度递进,须先从民事风险说起。

民事风险,归结到一个点,大体就是欠债。公司欠了债,是否需要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来还,可能觉得答案是否定。毕竟大多数的公司形式,都是有限责任公司,责任有限,法律规定由各个股东,在自己的出资份额内去承担。挂名主体不承担,应该由真正的股东来还。

通常这样想没有问题,可如果欠的债太多,真正的股东不想还或是还不起,干脆逃避债务,“挂名法定代表人”不是可以直接避免承担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大部分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规模都不大,没有董事长。所以按照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就是高管,通常公司无法承担债务,债权人会来主张同时是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来承担。

其实,挂名最大的风险是来自于对公司真实情况的不了解。因为“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管理,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公司借钱借款原因,公司担保原因。“挂名法定代表人”一概不知。但是有了纠纷,公司可能会突然遭到起诉,还一并起诉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主体。

这一点,查阅下“裁判文书网”,“挂名法定代表人”这个关键词下的纠纷,就能整体认识。借款合同纠纷最多,其次是买卖合同纠纷。并且,确实有些案子让法定代表人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

挂名人可能觉得匪夷所思,明明又没参与经营,自己就是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是提供了名章,承担责任的原因并不清楚。但分析一些案例中的辩解和举证,其实就能明白。往往当了法定代表人的,很难说公司的经营行为完全避开。有的是法定代表人名章在财务手里掌握,还有的说自己被骗了。明明就是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怎么就成了担保人?

这些辩解从表面看有些薄弱,很难相信有人犯这种低级错误。但现实中的情况千差万别,能去当这个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对背后的老板肯定要有一定信任的。在案例中,觉得匪夷所思的辩解行为,在现实中肯定还是有基于情感、利益或认知上的合理性。

还有一种风险,就是挂名人不知道公司注册为何种形式。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个人财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没事的时候,真实股东会和挂名人表示就是因为是法定代表人,所以需要履行手续,责任都是真实股东承担。但是,有纠纷的时候,不知情辩解往往很苍白。

法官根据证据就会有疑问。不知情,但往往交易行为有很多与挂名人有关的痕迹。原告有时也搞不清楚公司真实法定代表人情况,但怕公司还不上,甚至为此破产,会一并起诉法定代表人。

其实欠债的责任,一般都清楚为偿还责任。公司负债,自然公司偿还,只要“挂名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好像也不应承担。但是实务中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最后到了执行阶段,还不上钱,法定代表人是可以依照规定,被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的。就算不让挂名人个人偿还债务,但是因为公司偿还不了债务,作为法定代表人被起诉后处于执行程序中,相关工作生活也会受到影响。

这时,挂名人依然可能会主张自己“挂名”身份。但这个“挂名”在很多诉讼中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再审,都没能去除责任。指望执行时不承担责任,并不现实。就算情况特别有利,证明有实际控制人,但不承担责任也不会容易,总得花些时间和经济成本。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虽然有限定词“负有个人责任”,但基于上述理由,还是有一定的风险要担责。如果挂名后续还想经商,这也是有一定影响的风险。

三、行政风险分析

民事风险之后,再来分析行政风险。一般单位被行政处罚了,会不会涉及法定代表人个人,要看具体的处罚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行政处罚的立法例,单位违法的行政处罚责任分为四类:仅处罚单位、仅处罚个人、同时处罚单位和个人、处罚单位的同时处分个人。而这里的处罚个人,往往规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都会涉及到法定代表人。

这时提出挂名主张,和公司经营行为没关系,明显也不现实。因为并不是挂名人单方陈述即可,需要看执法人员能查到多少证据,以及最后如何认定。

从立法本意上来说,处罚的肯定是实际作出违法决定或行为的负责人。但如果证据不足的情况,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可是经工商登记程序公示过的。要是对一家公司的内情不了解,一般人想到的公司负责人都是法定代表人。这一点没有扎实证据,较难陈述清楚。

三、刑事风险分析

最后分析后果最严重的刑事风险。作为法定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权利义务处分,是有自主性的。法律会默认,愿意有挂名行为,就是愿意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否则,显名都不具备公示作用了,法律的运行成本将过高。

说回到刑事风险本身,和行政风险的处罚原则近似。就算是公司的责任,还是要处罚具体负责人的。而且在刑事领域,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处罚是原则。法律另有规定的,是例外。

这里的具体负责人是不是法定代表人,《刑法》本身没有规定。但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这个司法文件中,明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分析规定表述的“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可能存在错判心理。由于挂名身份,这些内容应不涉及。但是挂名人很难证明无任何关系。领取分红行为,领取工资行为,尤其是,有些文件确实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还有,挂名人在公司实际是经手业务的,但不是决策层的身份。这些界限很容易模糊。所以,都将寄希望于查清楚。

当然,司法机关查案,尤其是刑事案件,肯定不会想冤枉挂名人。但是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实务案例来看,强调的要查清楚,靠的是证据。挂名人对公司情况不了解,根本不知道公司实际是如何运作成欠债,甚至违法犯罪的。就很被动,风险的大小会变为对人性、侦查技术,甚至运气的考验。在这个过程中,把握并不大。

下面笔者引述两段判词,可以看出司法审判背后的某种考量逻辑。

“虽然河南省xxx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xxx置业有限公司、河南x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路某某,但周某某、闫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意义、作用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其二人对非法融资起到了重要作用,上诉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还有经营副食商行,拖欠员工近20万元工资款,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法定代表人陈述自己是挂名的,而且是没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但法院查到其有几间商铺和一套住房,认为“xxx公司、xxx家副食商行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眭某某。xxx家副食商行的员工由xxx公司统一招聘,在该商行劳动,受眭某某管理,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与该商行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作为该商行法定代表人的眭某某应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故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眭某某房产虽已被用于抵押,但抵押房产的价值除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外,仍可清偿拖欠员工的工资,眭某某有能力支付员工的工资。故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四、结束语

综上,通过上述条件分析,能够发现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案件想避免承担责任,对程序和证据的要求较高。所以,“挂名法定代表人”风险非常高,须谨慎考虑担当需面对的具体情形。如果此行为,基于情感或商业考量必须要做,建议还是书面明确约定清楚。但是,即便约定清楚,还是存在若干风险。这个风险的本质,来源于事情掌控在他人手里。对真实情况不清楚,将难以预估风险。

 

 

作者: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陈双

来源:成都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

此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成都市律师协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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