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视野|四川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法律制度完善

发布时间:2022-12-12 17:36:03       浏览量:206

[摘要]明确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区分公益性和营利性机构,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管理办法和配套规范,构建知识产权服务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评价制度体系,强化服务监督和失信惩戒,引导面向四川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代理、信息检索、价值评估、投融资、托管、决策咨询、教育培训等专业服务机构的良性发展,推动服务机构运营模式的规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

[关键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法律体系;四川科技型小微企业

知识产权服务贯穿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所有阶段。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能有效提高市场主体进行自主创新的效果和水准,是促进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抓手,是改善经济发展效益的重要举措。国知发规〔2012〕110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服务对接工程,为科技创新型中小微型企业提供全流程知识产权服务。川知发〔2015〕8号文件也强调,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受到自身发展局限,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都处于粗放状态,亟需专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全程服务。我省知识产权服务业仍处于发展初期,存在市场主体发育不健全、高端服务业态较少、缺乏知名品牌、复合型人才不足等问题。再加上知识产权服务组织数量少、门槛高,科技型小微企业难以成为服务对象,其与大中型企业在知识产权能力上的差距更加明显。因此,明确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健全知识产权服务法律体系,厘清政府部门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关系,是推动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建设的重要措施。

一、明确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法律性质

 

根据国知发规〔2012〕110号文件,知识产权服务业,是指提供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相关服务及衍生服务,促进智力成果权利化、商用化、产业化的新型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是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从事知识产权服务业,提供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相关服务及衍生服务的机构。按照是否由政府主导设立、具有公益性为标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以分为公益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营利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公益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以知识产权群体为服务对象,主要提供知识产权展示交易、知识产权宣传、咨询等公共服务,重点发挥鼓励和引导作用,如科技企业孵化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等,多数为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营利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某一个市场主体为服务对象,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提供诸如知识产权数据深加工、风险预警与应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投融资服务高端知识产权服务,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一般为合伙企业或者公司法人。

按照知识产权服务领域划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以分为代理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信息服务机构、商用化服务机构、咨询服务机构和培训服务机构几种类型。按照知识产权服务业产业链划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以分为获权服务机构、转化服务机构以及维权服务机构。

二、认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

 

切实发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市场主体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应当准确界定和正确处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我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仍带有明显的“政府化”倾向,各级政府挤占社会资源的配置。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既有公共服务,又有市场化服务。我国目前知识产权公益性服务存在政企不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不分,服务产品内容单一、有效供给不足等问题;而市场化服务规模小、层次低、功能弱,二者没有实现均衡协调发展。 目前,政府部门仍是知识产权服务资源的掌控者。然而,政府部门主要提供的是公益性、群体性服务,这正是当今社会 多样化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根本原因。而个性化、专业化、市场化、高附加值的商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因主体性质、发展规模,以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分散等主客观条件的限制,难以获得第一手的、全面的知识产权权利状态和权利变动信息、执法维权信息、中介服务信息、政策文件等知识产权基础数据信息资源。国知发规〔2012〕110号文件指出要改革知识产权领域事业单位体制并加快该项改革进展,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进行企业化转制改革试点,明确到2020年,达成市场化服务与公共服务协调发展的目标。

本文认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科技创新主体与市场之间就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事宜提供媒介的社会中介组织。我们应当准确定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功能和法律地位,以营利性为标准。从实行营利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非营利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离着手,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市场化服务,改革其服务机制。在宏观上坚持政府的主导地位,在微观经济活动中减少政府因素,增加市场因素,增强市场自主性。

首先,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实行政企分开政策。政府应作为引导者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引导作用,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发挥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服务向着合理的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进行企业化改制。加大政府采购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力度,实行公共服务供给的政府、社会合作制,将市场引进公共服务领域,引导多元化知识产权服务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

其次,整合并开放共享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扩大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的开放力度和范围,进而降低机构获取该类信息所需成本,实现市场服务供给能力提升的目标。鼓励市场主体投资开发利用增值性知识产权信息,鼓励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建立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自主品牌。

最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联盟)联系政府和创新主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实现政会分开。行业协会(联盟)在行业自律、标准制定、产品推广等方面所起作用不可替代。国办发〔2007〕36号文件秉持政会分开的精神,要求政府将适合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同时要求行业协会提升自身工作的独立性和规范化,解决行政化倾向和依赖政府等问题。

三、完善知识产权服务的法律规则

 

我国现有的规范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原则性规定,更多体现实时性、操作性的细则散见于国家和地方的政策中。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优化知识产权服务的法律制度环境,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服务法律制度体系。

(一)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管理办法和配套规范

目前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服务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基本法律,以及《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专门法律法规和《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专利代理服务指导标准》(试行)等行业规范,但有关商标代理、知识产权咨询和培训服务等还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对专利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行为规范和服务要求、从业人员、法律责任等进行调整。

有必要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管理办法》,作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基本规范,助力知识产权服务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第一,规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程序和业务范围。第二,明确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人员从业资格和考核制度。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人才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评聘制度。专利代理人继续采取资格考试制度,以职业能力认证制度设置知识产权评估师门槛,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制度框定从事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库,规定从业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建立职业道德评价体系。第三,规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违法行为的种类与处罚措施。从事知识产权服务活动应当签订书面的知识产权服务合同和保密协议。

为适应知识产权服务的现代发展趋势,应针对不同知识产权服务类型和领域,制定作为《知识产权服务业管理办法》的配套规范的针对性知识产权服务法律制度。第一,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领域,立法应当明确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的设立、从业人员、服务质量标准、保密义务和信息网络安全义务和责任、成果归属等。第二,在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领域,立法应当明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知识产权转化、投融资的具体细则。例如,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应当包括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设立、评估人员的从业资格、评估指标、评估流程、评估效力、保密义务和责任等内容。第三,在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板块,应以立法的形式明定知识产权咨询人员从业资格、业务流程等内容。第四,知识产权培训服务领域,立法应当明确知识产权培训服务机构的设立、培训人员的从业资格、培训内容的分类分级、培训服务质量评价指标等内容。

(二)构建知识产权服务标准规范体系

服务的无形性特征注定了其质量评价的独特性。对于服务质量的评价,不仅在于结果,更重在服务提供的全过程,体现了服务提供者和客户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目前,服务层次低、效率低、运作不规范等依旧是我国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瓶颈。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缺乏统一的知识产权服务标准,服务提供过程和效用评价的规范化、体系化还未有效形成。建设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对规范知识产权服务全过程、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服务品质、营造市场环境等都具有重要作用。应当确立知识产权服务标准规范体系及知识产权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持续动力支撑。

我们应当在深入分析研究知识产权服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的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区分公共服务和市场服务,以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为目标,首先制定涵盖知识产权服务术语、服务指南、服务分类和行为规范四个基本方面的《知识产权服务业通用基础标准》,并出台包含服务合同、服务质量、服务质量测评等内容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务支撑标准》,再制定《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标准》、《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标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标准》等知识产权服务重点发展领域的具体标准,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标准规范体系。

知识产权局、国家标准委、工商总局、版权局联合出台的国知发规字〔2014〕74号文件提出,到2017年初步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的目标,要求实现知识产权服务在标准化意识和规范化意识上的显著增强。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在2020年时将得到基本完善,实现政府和市场的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协同发展。考虑到时间节点,我们可以首先制定一批重要的、适用频率高的标准规范,紧贴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任务和重大需求。例如《知识产权服务通用术语标准》,以统一规范知识产权服务通用术语和缩略语;《专利信息检索服务规范》《专利信息分析服务规范》,以规范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服务的水平、流程、质量、运行管理、服务评价与改进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行为;《专利分析评议服务规范》,以规范开展专利分析评议服务的有关模块、流程等内容。

(三)完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监督和评价制度体系

第一,健全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监督与管理制度。

一方面,四川全省各级地方政府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服务项目、服务收费和服务质量等方面,重点强化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监督和管理。厘清知识产权服务的公益性和营利性的关系,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将中介服务异化为变相审批,变无偿服务项目为有偿服务项目,严禁服务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利益挂钩,引导服务机构简化工作流程,加强服务过程管理和服务成果评价。

另一方面,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予以监管外,四川全省各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对机构信息、人员信息和信用信息分别予以备案。在机构信息方面,除了基本工商登记信息外,应备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营收情况、业务经营、办公条件改善等上年度工作情况;人员信息应备案从业人员的专业职务资格,例如执业专利代理人、律师、评估师等需登记执业证号、执业起始时间、资格证号及取得时间、代理专业领域、从事工作内容等信息。信用信息包括良好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良好信用记录包括机构及其执业资格人员受到县级以上管理机关的各类表彰、评先评优、年检合格等;不良信用记录包括机构及其执业资格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引发的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如侵权行为、自己代理、恶意串通等,可归责的涉诉案件及判决结果,超越经营范围,私设分支机构,出具虚假的报告或者证明,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以及其他违法或者违背职业道德需要记录的不良行为。不良行为信息可通过机构自己填报,也可通过社会举报并核实、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等渠道获得。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满足以下条件视为备案合格: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备的办公设备;至少有1名具备专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服务机构服务信誉良好(当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各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年度良好信用记录和累计超过3次的不良信用记录。年度不良信用记录超过3次或者隐瞒不良信用记录行为超过2次的将撤销备案,并依法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第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我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营利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服务领域和行业特点,制定业务流程、人员考核机制和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机构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形成各岗位之间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三,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级评价制度,完善信用评价、失信惩戒和诚信公示等制度规则。

四川应当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评价体系,制定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办法并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绩效评价。其一,探索构建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机制。明确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统计对象和范围,规范其统计口径和内容。并完善其统计监测制度,及时掌握全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等基本情况,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及时调整政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信息发布机制。其二,构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评价体系,出台《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办法》,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和奖励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知识产权服务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建立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大力建设并统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用以提升全省知识产权服务行为水平。对我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向社会全面公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执业记录,包括机构信誉、公众口碑、行业协会监管、保护顾客信息等方面,强化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引导服务机构自觉规范服务活动,提升服务质量和信誉。将信用档案的信用信息纳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指标体系,完善对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按照前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的要求,将信用信息分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强化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各种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和惩戒力度,增加服务机构的失信成本,促进服务机构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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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   唐仪萱

来源:成都市律师协会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

 

此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成都市律师协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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