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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8-11 15:32:00 浏览量: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为了解成都各级法院落实退款执行情况,以便加强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沟通交流。市律协参政议政工委现征集相关事例,请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积极提供相关事例,在8月16日前将相关的生效判决文书和当事人及代理人申请退费情况说明(包括不予退费原因)发送至邮箱2380259579@qq.com。
联系人:陈奎先
联系电话:61988861
成都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
201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