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相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02 00:00:00       浏览量:255

各律师事务所:

       在“规范执业,建功法治”主题教育活动深入推进过程中,各律师事务所认真开展教育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近期根据成都市看守所的反映,个别律师同时接受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申请会见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刑事诉讼秩序,管控律师执业风险,提升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现就律师申请会见在押人员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规定,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避免利益冲突。各律师事务所对此要开展学习,严格要求律师遵守执业纪律,规范执业行为,切实增强依法执业和规避执业风险的意识。

       二、律师事务所要切实加强案件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管理的主体,律师事务所要切实加强案件管理,特别是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重大法律事务的指导与监督,要督促律师严格执行有关会见、阅卷、出庭的相关规定。律师在接受事务所指派后,应及时向事务所报告案件进展情况,自觉接受事务所的管理和指导。如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或有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案件,要通过律师事务所及时向市律协汇报。

       三、市律协要加大对违规执业行为的查处力度

       近年来,市律协加强了行业惩戒工作,完善了惩戒工作制度,制定了《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决定执行规则》《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案件查处费用规则》以及《成都市律师协会惩戒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充实了办案力量,加大了案件查处力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必须坚持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诚信执业;必须坚守底线,不得触碰红线。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务必增强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切实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规范约束执业行为,凡发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违反规定会见、阅卷、或进行辩护代理的,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协会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联系人:廖乃潼

       联系电话: 86267993                     


成都市律师协会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