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7 10:54:36       浏览量:14360

各分会(工作站)、各律师事务所:

为规范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四川省律师协会《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制订指引(试行)》及《四川省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并报成都市律师协会进行备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成都市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

二、备案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表》(附件3,纸质版一式2份,负责人签字,加盖律所公章);

(二)《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纸质版一式1份,加盖律所公章和骑缝章,并同时提交盖章后的pdf扫描件)。

律师事务所制定收费标准及相关文书请参照四川省律师协会印发《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示范文本)》等(附件4-附件6);

三、报送方式

各律师事务所将备案材料报送至所属分会(工作站),分会(工作站)将备案材料收集汇总并按照《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制订指引(试行)》与《四川省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进行备案审核后,填报《律所服务收费标准备案情况统计表》(附件7)于2023年4月25日前统一提交至市律协。

四、注意事项

(一)律师事务所提交备案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中应当具备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上列三项内容不齐备的,不予备案,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对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合法、合规及合理性负责;

(二)律所备案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需重新报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备案,且一年内变更不得超过一次;

(三)新设律师事务所在取得执业许可证书10个工作日内报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备案;

(四)备案后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以恰当的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根据《四川省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备案工作纳入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评定范围。律师事务所违反相关规定的,律师协会可以按照《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四川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暂缓执业年度考核,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联系人:邓单  

联系电话:028-87372573

 

成都市律师协会

2023年3月27日

 

附件:

1.《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制订指引(试行)》

2.《四川省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3.《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表》

4.川律协【2022】73号《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示范文本)》

5.川律协【2022】73号《风险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6.川律协【2022】73号《风险代理告知书(示范文本)》    

7.《律所服务收费标准备案情况统计表》(分会、工作站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