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布实施背景下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新认识

发布时间:2020-12-11 18:18:58       浏览量:804

作者:成都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郭龙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出台被认为是新中国立法时代里程碑式的杰作,作为新中国民事立法领域的集大成之作,其不仅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也与纪检监察工作的深化落实密不可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的规定,不能侵害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纪国法的捍卫者,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应当注重工作内容与民法典的结合,从法律制度层面深刻把握二者的关系,相互协调能动,更好地推进纪检监察法治工作化进程。

 

    一、深刻理解民法典与纪检监察规范之间的同质性,筑牢纪检监察工作的理论之基

    党纪和国法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两个支点。在监察体制改革中,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当其冲的就是党纪与国法的协同,即通过构建新型的“纪检-监察”关系来实现二者的职能效能化发展。同时,党纪与国法的协同还包括党纪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协同,且其他法律规范不仅限于公法规范,还应当注重与私法规范的衔接,尤其是在“公私分界”不再泾渭分明的现今。民法典作为私权利的保障法,根植于社会实践,充分回应民众利益诉求,体现保障私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的立法目的和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同样,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时也以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实现人民幸福为工作根基。因此,二者从本质上来讲都是“一致为民”,这种价值追求上的同质性和同向性决定了二者规范的紧密联系,为纪检监察工作中学习和贯彻民法典提供了逻辑起点,在牢固树立两者同质性理论意识的同时必将有效促进党纪和国法的进一步协同。

 

    二、正确认识民法典与纪检监察规范之间的共通性,实现纪检监察工作的价值目标

    (一)把握具体规定的共通性

民法典和纪检监察规范的同质性特征,决定了它们在具体的规定上具有共通性,存在不同程度的衔接与呼应。从党纪规范来看,例如《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7条第10项就将党员干部在关系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诸如医疗卫生、生态环境等问题上的不作为、乱作为等纳入问责项,这与民法典侵权编关于医疗损害责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规定相对应,都是对民众最关心问题的回应和解决;从监察规范来看,201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法治规范,该法不仅赋予了监察机关职权,同时也对监察机关行使职权的方式进行了限定,例如调查取证时严禁侮辱、打骂,冻结财产时不得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等,这些规定与民法典人格权编和物权编的要义也衔接相通。

    (二)着眼规范适用的共通性

民法典与纪检监察规范的共通性不单限于制度层面,在规范适用层面也体现出极强的共通性。近几年频繁爆出的高校老师性侵女学生案便是最好的例证,例如北大副教授性侵女留学生导致怀孕、厦大博导性侵女研究生等曝光后,事件当事人均受到开除党籍等组织处理。这类案件立足于执纪角度,属于严重违反党组织纪律的行为,理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立足于民法典视角,性侵者同时也侵害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和其他人格利益,应当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针对同一案件可能既会牵涉纪检监察规范的运用,又会牵涉民法典中私权益的保护,故只有将二者有机地衔接配套,通过纪检监察的直接和间接的处理与监督,才能最大限度地“让老百姓在每一件案子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切实加强民法典与纪检监察工作之间的协同性,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的质效水平

    (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纪检监察工作明确了权力边界

纪检监察权以监督公权力的依法依纪行使为己任,力求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纪检监察权从本质来说也是公权力,其在自身权力行使的过程中也应当划清权力的边界,不可越雷池半步。监察法以及党内规定等诸多规则对纪检监察权的行使做出了规范性要求,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则进一步强化了纪检监察权行使的界限,尤其是民法典中单独设立的人格权编,对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执法中采取的限制人身权利的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及物权编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限制当事人财产权利的措施也形成了相应规制。因此,民法典是纪检监察机关行使职权应当遵守的前置性规则,其具体的规定对纪检监察工作具有约束性,只有正确认识民法典在纪检监察中前置法和协同法的地位,才能更加有效地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二)纪检监察工作应为民法典的全面有效执行保驾护航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的实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据此,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不仅要自身加强民法典的学习理解、也要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在民法典正式生效后对各机关民法典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民法典的权威,保障民法典的全面有效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在发挥监督作用时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做好事前监督。监督公职人员和党员学习贯彻民法典的情况以及根据民法典进行履职的情况,以普遍提升公职人员和党员的规范执法守法能力,提前预防侵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第二,做好事后救济。一旦发现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纠正,对由此而造成民事主体权益受损的,应督促及时处理赔偿;如此,才能保障民法典的全面贯彻执行,进而真正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的质效水平。

 

    结语

    民法典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其颁布实施将对纪检监察工作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深刻把握民法典与纪检监察规范之间的同质性和共通性,才能有效强化民法典与纪检监察工作二者的协调联动,真正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进程。

 

    (作者系省监委特约监察员,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