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视野|科技保险制度的完善对策

发布时间:2024-06-26 10:01:37       浏览量:94

摘要:完善科技保险法律制度,明确其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双重法律属性,丰富适合于四川科技型小微企业实际的科技保险险种,着力加强信用保证保险和专利保险制度建设,注重理顺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关系,将科技保险作为助推企业创新的重要科技金融手段,降低或分散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科研、技术交易、成果转化、技术产品生产与销售、融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等环节中的风险。

关键词:科技保险;法律属性;科技金融

科技保险作为助推企业创新的科技金融的重要一环,有助于促进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实现和科技成果转化,增强高新技术产品竞争力等,降低或分散科技企业在科研、技术交易、成果转化、技术产品生产与销售、融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等环节中的风险。我国在《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明确了科技保险在加快创新驱动、推进改革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以科技保险试点工作作为探索企业间接融资渠道的新路径。“十四五规划”指出,完善企业创新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保险等科技金融产品。目前各地都是从政策角度推动科技保险的发展,我们认为有必要从法律制度构建的角度,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

一、明确科技保险的法律性质

所谓科技保险,是指以保险作为风险分散方式,对科技企业或研发机构在进行科技研发、生产、销售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中因利润、财产或经费损失,及因其对股东、雇员或第三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现实伤害而应承担的各种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进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从法律性质来看,科技保险是不同于社会保险和普通商业保险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兼具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双重性质。

首先,从参与的主体看,科技保险是由科技部与银保监会共同认定的,保险公司开展的,地方保监局和科技主管部门引导企业购买并提供一定额度财政补贴的,涉及科技活动的保险业务。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成都高新区认定了12家保险公司共95个科技保险险种,全年累计为70余家购买科技保险的企业提供超过610万元的保费补贴,有效促进了辖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科技企业的发展。[]

其次,从险种看,保险公司对科技保险的险种设计应符合科技企业经营和发展的需求和特点,应体现投保条件宽、不计免赔、赔偿及时、费率优惠等比商业保险险种明显的服务内容和价格优势。

最后,从功能看,科技保险实为一种“准公共产品”,能分担科技型企业在技术产品和服务创新、转化活动中的风险,为科技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二、完善科技保险产品种类

从我国《保险法》和《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看,科技保险并不是独立的险种。《保险法》中规定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个险种。科技保险中有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根据保监发〔2006〕129号文件,银保监会和科技部会逐步确定科技保险的险种。现在,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6个险种,共同构成了我国第一批科技保险险种。目前各地也在科技保险范畴内推出了产品研发责任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管人员及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意外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财产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执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险种。截至2016年底,成都市高新区认定了12家险企,95个科技保险险种,企业投保险种总投保额中专利保护及关键设备等研发环节类险种投保额占比在7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财产综合险和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等广受欢迎。[]2022年,成都市科技局对科技保险机构和险种进行了评审,认定了重点引导类险种34个、一般引导类险种287个。[]

据保监发〔2010〕31号文件规定建立科技保险产品创新机制,该机制以科研机构、中介机构、保险公司和科技企业为主体,以科技领域典型特点和实际需求为产品出发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新险种,旨在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创业、融资、并购等活动。因此,四川省内的地方立法应当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完善科技保险险种。

三、细化信用保证保险规则

信用保证保险设计的初衷是为降低信用风险。信用保证保险中的保险人实际上也是作为保证人存在,为被保证人提供信用担保,从而实现降低信用风险的目的。概言之,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将信用风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具体包括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种。而《保险法》仅原则性规定了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这使得科技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细化信用保证保险的制度规则:

第一,在立法中固化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性质,将保险标的定为非物质财产利益。

第二,进一步细化信用保证保险种类,明确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险种的具体规则,界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明确保险人的条件。与有形财产保险相比,信用保证保险风险大,要求保险人应具有殷实的资金后备,相关从业人员也应具备良好素质和信用。允许保险人于承保前对拟参保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予以评估,用以确定双方保险合同适用的保费和赔付率。

四、充实专利保险制度

专利保险的典型险种是专利执行保险和专利侵权保险。[]专利侵权诉讼具有侵权行为形态多样、诉讼主体广泛、专业技术性强、法律关系复杂、举证困难等特征,其诉讼周期长、成本高,很难及时实现权利救济。[]专利保险的出现弥补了专利诉讼这一缺陷,其存在的价值便是承保因维护被保险人的专利权或抗辩其被控侵犯他人专利权时产生的诉讼费用。专利保险具有分担损害的功能,对风险能力薄弱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意义重大,但我国目前正在试点推行的专利保险存在保障范围窄且风险保障水平低的问题。[]为了充分发挥专利保险对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建设的作用,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专利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采用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专利保险模式。专利保险模式分为自愿保险模式、强制保险模式及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模式三种。[]自愿保险模式是我国目前试点的模式,但科技企业参保率不高,尤其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专利风险意识不强,再加上“捉襟见肘”的资金劣势使其难以支付保费。建议采用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模式,降低强制保险的基本保费并提高保险金额。在强制保险之外,科技企业可自主选择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其他补充型专利保险产品。

第二,明确将知识产权作为保险标的。《保险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明确将“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同理,应明确将知识产权纳入保险标的的范围,在我国基本法律中确立专利保险的地位。

第三,专利保险宜采用定值保险来确定保险价值。专利作为专利保险的保险标的,不同于有形财产,在确定保险价值时,专利保险不宜采用一般财产保险的不定值保险,而应采用定值保险。

第四,确保专利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和推广落实。政府应积极推动保险公司加大专利执行保险、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推进力度,落地推广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海外展会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综合保险等新型险种,鼓励科技企业以专利执行保险为质押的专利投保。

五、明晰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关系

科技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保证保险都涉及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协作关系,二者的信息共享机制包括:客户信息、业务受理、授信决策等方面,双方共担企业还款风险。[]为进一步发挥科技保险在科技型小微企业增信、分散贷款风险方面的作用,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理顺保险公司和银行的权利义务关系,细化相关的制度规则:

第一,明确各险种的业务规范及运作方式,合理划分银行和保险公司各自审查科技企业的范围和职责。

第二,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中,充分考虑银行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质押率与质押物价值的比例,合理控制贷款额度上限与贷款期间。

第三,明确保险公司对科技企业的代位求偿权及其行使条件,允许保险公司以企业股权的方式解决代位求偿权求偿不得的困境。

第四,完善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明确信用保证资金的构成与运作机制,严格管控科技企业的贷款资金用途。[]

第五,组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团队,搭建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科技企业的对接平台,举办银行和企业、保险公司和企业的科技金融对接活动。

第六,进一步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科技企业信用评价模型、细化信用评价要素,建立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在征信体系中加入欠款违约、违反贷款资金用途等事项作为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享受政府补贴的依据。

 

 

作者: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  唐仪萱

来源:成都市律师协会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

此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成都市律师协会立场

欢迎全市律师踊跃投稿,投稿邮箱:cdlxx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