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视野|校园意外事件处理的思路和流程

发布时间:2023-06-12 14:12:24       浏览量:168

[摘要]校园安全不仅是学校顺利有序开展教育活动的前提,还是国家深入推进教学教育改革的基础。校园意外事件的影响是多层次多级别的,它不仅会打破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而且会对学生家庭、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本文从校园意外事件发生后校方的处理思路与处理流程出发浅略地探讨了学校面对意外事件的处理策略。

[关键词]校园安全;校园安全工作;校园安全事故处理

根据大树定律,校园意外事件是无法消除,完全避免的,只能尽可能的减少其发生的概率。不论学校如何重视安全管理工作,校园意外事件也难免发生。校园安全工作主要分为预防和处理两阶段,处理阶段的工作总量虽不及预防阶段,但意外事件发生后不仅易引起多种不良后果,还易对社会各类主体产生负面影响,校方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与挑战也是复杂多变的。若校园意外事件发生后学校无法妥当合理的处理,极易导致学生家长与学校间的关系恶性发展,甚至出现“校闹”事件。校园意外事件处理的思路和流程同样也是校园秩序维护至关重要的一环。

一、校园意外事件的处理思路

快速且有效地应对校园意外事件是做好意外事件处理工作的两大关键。不难发现,在实践中,拖延迟缓、毫无效率可言的校园意外事件处理,极易对学生、家长、学校、社会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校园意外事件的高效解决,要求校方有相应的具有可行性与合理性的事件处理思路。

“两组作战”是学校在校园意外事件处理中的基本。“两组作战”一组负责各种相关工作的处理,另一组专门负责与学生家长进行情感交流与信息沟通,及时回应家长的各种问题,并尽可能的减少外界对家长产生的各种负面干扰,降低陷入情绪困境的家长盲目听取他人意见的可能性,家校沟通的不及时、不到位是大多数舆情的发生与蔓延的诱因。为确保学校发言、用语、态度的严谨一致,“两组”的成员及相应职责一经确认,除非必要不得变更,且成员的职责为专有职责,其他人员无权履行。校方需保持平和、冷静、为人师长的应有态度,不能因为学生在意外事件中存在过错,就与学生家长针锋相对。学校面对学生及家长的过激举措应秉持劝阻为主,强制为辅的原则,当劝阻无效时,学校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报告实时情况,并在公安机关到达学校前保护好现场。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及校内师生的人身安全,校方可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威胁性人员进入学校。

(一)法治思维

法律是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最可靠最稳定的防线,法治是当代校园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校园意外事件的应对处理中,校方应一以贯之地运用法治思维去思考、处理问题,法治既是思想原则也是行为准则。

学校要积极主动地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处理校园意外事件,在关心慰问受害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同时也要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部分学校或为了安抚家长情绪,或为了息事宁人,一味采取迁就的态度和做法,但实际上这不仅对事件的公正合理解决毫无助力,还会使学校丧失主动权被牵着鼻子走,丧失对局面的控制能力。在校园意外事件应对处理中,校方应将教育者的专业化特性与法治有机结合起来,让家校沟通都始终在合乎法理、合乎法规的法治轨道上运行。杜绝“花钱买平安”的法治脱轨现象出现,让“依法处理”深入贯彻人心[1]

(二)校园意外事件处理原则

救助第一原则。校方在校园意外事件处理中应始终秉持救助第一原则,无论在任何时候都应将救助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实施救助。意外事件的调查、处理、沟通等固然重要,但它们均是后续工作,即使有天大的疑问或情况也要放在学生的生命健康之后,不可本末倒置,延误学生生命安全的救助,加剧事态的恶化。意外事件发生后老师应当第一时间通知校医,校医应及时对受伤学生进行救助并判断情况,若遇重伤或伤情难以判断的情况,应立刻拨打救护电话或组织人员、车辆将学生送往医院救治。

对学生进行救助时,校方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以免在后续情况处理中引起家长过多的忧虑及不必要的揣测。在救治过程中,校方应与家长充分沟通,将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安抚家长的情绪,全力配合医生进行治疗。校方在打电话通知家长时要注意情绪与措辞,保持镇定,拥有清晰的逻辑思维,避免慌乱情况下的口不择言,将焦急无措地情绪传染给家长,进而引发一系列的消极连锁反应,使事件进一步复杂化。若救治过程中,家长未亲自到现场,校方与家长的沟通也难以保障,校方应将救治情况及时反馈给家长,并将病历卡、学生伤情说明、情况说明等进行校内存档。以上的一系列举措使学生及时地得到专业救治避免二次伤害的出现或加大,也能让家长感受到校方对学生的关心呵护,自然而然地为后续的家校沟通奠定友善的情感基础,建立和谐的氛围。

法理与情理相融原则。家校关系的走向与校园意外事件的处理走向息息相关,针锋相对的对抗型家校关系极易导致事件的处理陷入僵局、停滞不前,甚至使学生家长对学校产生强大敌意采取校闹等行为,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在家校关系的建立与维系中掌握主导权、主动权的多数均为学校一方,和谐的家校关系的建立与维系不仅需要校方遵循“法理”,还需有校方在“法理”中融入“情理”,与学生家长以真心换真心,以真情换真情。

校园意外事件的应对处理毋庸置疑的是一项困难多、风险大的校园工作,在开展该项工作时,“家长”是一大重要也是必经的“突破口”。意外事件发生后,家长因此产生的情感波动与内心震痛无疑是巨大的,而对校方而言,从客观角度来讲,该事件的影响是工作性的,因此,家校双方情感上存在较大差别。由于意外事件的发生及对孩子伤害的造成是在校园内,因此大多数家长都会对学校产生一定的诉求,校方在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应对处理中应当时刻具备“同理心”,从家长的角度出发对事件进行评价,并理解揣摩家长的想法与情绪,想家长之所想,急家长之所急,充分照顾家长的情绪,尊重家长的需求。家校双方应在情理与法理的基础上,实现法理与情理相融的沟通,推动事件的高效解决。

尊重事实原则。校园意外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当尊重客观事实,即使学校确有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也不能对其进行篡改隐瞒,否则一旦事情暴露,学校必将处于岌岌可危的悬崖之巅,不仅会使学校声誉严重受损,还会使社会公众对我国教育机构产生质疑,甚至引发全国性的舆论浪潮。

校园意外事件发生后,在第一时间通知受伤学生家长时,校方应客观准确地描述已知的学生伤情,即使是为了缓解安抚家长的焦虑情绪也不得出现轻报伤情或瞒报伤情的情况。学生家长在自己孩子受到伤害时即使作为理性的成年人,往往也会被情感左右,被负面情绪主导,这种情况下往往会不惮以恶意来揣测、评估学校,学校善意的隐瞒更多地只会被当作别有居心。如实相报既是对事实的尊重,也是学校对自己的一种变相的保护。

学校对于意外事件处理过程中查明获取的新的信息应当进行及时必要的反馈更新。在处理校园意外事件中,学校尊重事实的对象不仅包括学生家长及其他相关校外人员,还包括事件所涉学生的老师,老师全过程中也承受着极大的心理压力与外界的舆论压力。若事实查清以后,发现老师确实无过错,校方应当及时公开地说明真相、给出相应依据,并给予老师真挚的关心慰问,视情况对老师进行心理评估与心理疏导。学校不能一味地持着“花钱买平安”的态度,对理应进行的“教师事故澄清”不闻不问,甚至是让其担上莫须有的“罪名”。

二、校园意外事件的处理流程

学校内发生学生受伤的意外事件后,学校与家长双方必然会对各自所应享有的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进行厘清,并展开沟通交涉。如何与家长进行良好有效的沟通,进而高效有序地推进事件的解决,笔者根据近二十年的校园法律顾问经验就此问题谈几点自己的感悟体会。

(一)确认事实、明确责任

学校在意外事件发生后必须尽快留取各种证据,可以邀请当地街道办人员到场见证,如有必要,还可以邀请司法人员到场见证。若意外事件中的学生家长向学校了解情况,学校应实事求是的向其说明,满足家长的“知情权”。确认事实是校园意外事件的处理有序推进的基础,无论是后续的和解、调解还是司法诉讼都需要建立在清楚的事实之上。

事实确认后紧随其后的便是明确责任,法律是责任明确的标准底线,即使是家校双方的协商、调解阶段也需将其作为必须参考,不能罔顾法律底线标准,让事件的赔偿额(补偿额)离奇地低出或超过“法律定责”范畴。学校在校园意外事件中承担责任的情况可大致分为以下三种:①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学生在校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除非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学校就要承担侵权责任;②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学生在校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只有主张学校赔偿一方举证成功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才承担侵权责任;③当学生(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因为第三人的侵害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应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学校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不是“无限责任连带公司”,在校园意外事件的处理中要坚决杜绝“花钱买平安”的错误思想,终结“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的乱象。

(二)协商和解

协商和解应坚持以平等、自愿、合法为原则,当事人应尊重客观事实且文明、和谐地表达出自己的诉求。在开展协商和解前,校方需对学生家长的情绪进行有效评估。一般情况下,协商和解均需在学校内,在校方代表和法治副校长、学校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若学生家长在协商前的情绪已激烈异常,表露出强烈的敌视情绪,学校应将协商安排在校外场所进行,以避免暴力、自残、校闹等恶性事件在校内发生。选择校外进行协商的,通常应在学校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等场所进行,并请场所负责人见证协商的开展进行。确有必要的,学校可安排提供配备有录音、录像、安保等设施条件的场所,但需注意的是,为避免因协商过程录音录像材料的外泄而引起舆论热潮,学校应尽量避免学生及学生家长在协商过程中私自进行录音录像。校园意外事件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若能达成一致,双方应当签署书面协议,负有义务的一方应当及时履性,快速妥当地将事件解决,以免“夜长梦多”,毕竟时间拖得越长,出现变故的可能性越大。

校园意外事件根据当事人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学校为校园意外事件当事人,另一种是学校不在校园意外事件当事人之中。在这两种类型的意外事件的协商处理中学校所处的地位及采取的措施存在一定的差别。

当学校为校园安全事故的当事人时,学校需要积极主动地参加进协商的具体活动中去。出于对自己孩子伤情的忧虑,对自己与学校经济与社会地位的焦虑,大部分家长在协商过程中都极易情绪化,因此学校要主动地与家长沟通,并时刻根据家长的情绪态度的变化来调整自己的用语,不能因为自己的消极被动让情绪化充满整个协商过程,致使协商无法高效有序地推进。上文所述“两组”中的应对家长组,要经常与家长进行情感交流,及时追踪家长情绪,化解疏导家长的负面情绪。常理而言,学校负责人作出的承诺、结论为“盖棺定论”,既为定论便再无回旋之余地。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建议学校的负责人直接面对家长,与家长进行协商。

当校园意外事件当事人不包含学校时(通常为学生与学生之间发生意外事件),学校应当坚持中立的态度组织主持双方学生家长进行协商和解,学校在家长之间的协商中扮演的是舵手的角色,掌控好协商的进度、方向,不论主动还是被动学校都不应介入到协商的具体内容中去。在协商和解中学校表现出任何的情感偏向、价值取向均是大忌,这不仅会影响学生家长的判断力,也会影响学校的信服力,若家长情绪敏感甚至会怀疑学校别有居心,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在组织协商前,学校应当单独地与双方家长进行沟通,了解他们各自心中的赔偿方案。若双方家长心理预期的赔偿方案相差甚大,家长的情绪也极不稳定,学校应该在组织协商前分别与双方家长单独沟通向着学校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士评估出的赔偿方案进行靠拢协调,并在协调中安抚家长的情绪。当双方家长赔偿方案差距合理后,学校可组织家长进行协商。双方家长进行协商时情绪波动较大是常见现象,学校需要及时安抚,避免家长冲动地说出不当过激言辞而使得矛盾升级,协商受阻。

(三)调解、诉讼

当学校依靠自力无法处理校园意外事件时,可邀请专门人士进行调解。专门的第三人进行调解不仅保证了调解的客观性与公正性,也更易使当事人接受。当调解也无法使事件妥善解决时,将选择司法诉讼这最后一道保障作为解决途径。谈诉讼色变无法解决问题,学校应正确看待司法诉讼,诉讼是帮助学校解决问题而非是加重学校负累。人民法院会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公正公平地作出判决,不会出现学校赔偿责任畸轻或畸重的情形。即使处于调解、诉讼阶段,主要依靠第三人来处理解决安全事件,学校也应保持上文协商和解阶段的态度来对待学生家长,展现出为人师的应有风范,维护好学校对外的形象与声誉。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Z].教政法〔2019〕11号.

 

作者: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  张东

来源:成都市律师协会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

此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成都市律师协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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