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视野|LCO轻质循环油国际贸易中的常见欺诈风险浅谈

发布时间:2023-01-09 19:08:21       浏览量:1300

一、背景介绍

随着世界科技进步和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对外经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灵活多样的贸易方式、不断新增的业务种类,使得对外贸易中的欺诈风险也随之越来越大。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贸易欺诈风险迫在眉睫。

以目前服务的一家企业为例,该公司今年开始与国内大型石油公司合作,共同开拓从海外进口轻质循环油(Light Cycle Oil, 即LCO)并出售给地方炼油厂的业务。首期计划进口额为10万吨,按400美元一吨计算交易金额为4000万美元;远期计划进口额合计为240万吨,按400美元一吨计算交易金额为9.6亿美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27号《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7月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7月废止),此前我国长期对于成品油进口采取强制许可制度,由海关对原油和少量成品油进口凭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通常情况下,普通的经营者难以获得许可进口的配额。

但例外情况是国家允许芳烃含量超过50%的柴油底料以轻质循环油的名义进口,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LCO是一种轻质油类,属于原油生产的中间循环物料,进口后炼油厂通过极其简单的工序加工后即可制成柴油进行销售。

由于进口LCO不需要进口原油的配额、价格低廉且在2021年6月12日前不征收消费税,因此国内需求旺盛。但由于进口LCO利润高,单笔交易金额小(5万吨一船金额约为2000万美元),相对原油贸易而言操作门槛低(原油贸易主要是大宗交易且进口需要配额),且货源主要来自韩国、东南亚和俄罗斯,因此我们的客户遇到的大量来自不同国家的报盘中绝大部分属于虚构的欺诈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帮助客户公司筛选出欺诈者、辨别报盘中暗含的风险是我们在此项工作中最重要的内容。

基于我们长期服务于海外大宗原油贸易公司的经验及本项目的服务经验,我们总结出LCO国际贸易中的常见欺诈风险及我们对此采取的一些防范措施。

二、LCO欺诈性报盘的主要特点

根据我们的工作经验,风险大、有欺诈可能性的LCO报盘主要包括如下特点:

(一)卖方对买方的要求低

此类报盘中,卖方通常不要求买方提供资质财务信用(如提供财务报表、存款证明、资金证明等),仅要求买方向卖方发出LOI(Letter of Intent)或ICPO(Irrevocable Corporate Purchase Order)便能获取报价及运作流程;有时甚至连LOI和IPCO都不用就直接由中间人通过邮件完成报价。

LOI或ICPO在原油贸易中属于必要文件,其主要作用是买卖双方可根据订单或意向书制定的切实可行的采购订单计划,计划下达至卖方,买方在执行的过程中要对订单进行跟踪以使企业对交易数量、交易步骤等有所了解。但不同于大宗原油贸易,LCO由于贸易量小且相对属于零星买卖,在原油贸易中买卖双方珍惜羽毛重视行业信誉的原则在LCO交易中并不适用。因此通常情况下,LOI及IPCO等文件虽然在合同法上具有约束力,但由于买卖双方属于不同的国家,其约束力有限。LCO报盘理应重视对方的真实交易意愿以及交易能力,因此有的LCO报盘对向对方交易意愿及交易能力的忽视就显得非常可疑,存在欺诈的可能性。

(二)报价超低,交易量巨大

相比于在港现货交易的价格,欺诈性报盘的LCO价格往往只有香港现货交易价的50%到70%,甚至在LCO国际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时,已经出现价格倒挂(即LCO价格高于柴油,此时不会有人进口LCO再加工成柴油)的现象时,仍然提供极低的价格。这种不符合商业逻辑的LCO报价盘也应当引起的关注。我们遇到的欺诈性报盘有一个普遍特点是比正常市场价格低100到120美元不等,但由于客户自己并不能及时掌握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容易认为欺诈性报盘存在很强的吸引力。

(三)伪装成大公司

许多卖方冒用大型石油公司名义提供要约文件、搭建与国际知名企业类似的山寨网站用以“自证”、发送伪造的大型石油公司工作人员名片等来试图增加自己的可信度。

实际上大型石油公司的货物交易往往涉及公开招投标,主动与潜在买家单独接触进行交易谈判的可能性比较小,更不会有在谈判中提供公司网址或者名片这种行为来为自己增信的必要。

(四)往来文件低级错误常见

在我们审阅的文件中,经常发现欺诈性报盘的上下文表述不统一,金额及数量书写不规范,盖章签名以图片为主。根据我们的经验,具有欺诈交易可能性的英文合同很多的文字表述不符合英文的使用习惯,甚至干脆就是中文文本直接机器翻译而来。为进行验证,我们曾经试过把收到的双语合同的中文整段复制到Google翻译,结果直接得到了跟该合同中完全相同的英文表述。

(五)不清楚产品规格要求或者监管条件

欺诈性报盘中提及的产品规格要求或者进出口所需文件的列表,经常出现的问题在于单位使用不准确、对概念一知半解所以表达出正常贸易中不可能出现的低级错误。例如有一个合同中卖方承诺会在我们的客户开具信用证后(此时还没有装船)立即向我们邮寄就绪通知书原件(Notice of Readiness,NOR),而NOR实际上只能由船长签发并递交(通常也不会递交给买方,除非有特别约定),不存在由卖方提前准备好的可能性(除非提前装船)。这类贸易程序中出现的低级错误是相对低级的欺诈性报盘中的显著特征。

(六)普遍同意CIF交易和买方先卸货并经CCIC检验合格后付款

CIF术语本身并不涉及欺诈问题,此处仅作为此类交易的一个普遍特点而提及。由于此前LCO市场一直处于卖方市场,因此卖方大多在检验方面十分强势,所以对买方提出检验标准容忍度很高甚至主动提供买方乐于接受的检验条件的交易,反而风险相对比较高,值得进一步核实。

三、LCO贸易过程中的主要欺诈手段及预防

由于欺诈风险发生在贸易的各个环节,限于篇幅,本文仅针对LCO欺诈性报盘中最主要的目的,即获取买方支付的预付款进行重点提示。其中最重要的环节是识别结算风险、合同风险和提单风险,下文将进行进一步阐述。

(一)信用证欺诈

信用证欺诈是LCO贸易乃至国际贸易中最为常见和多变的欺诈形式之一。欺诈者往往利用缺少经验的买家不了解信用证的交易流程,通过设置买方开具信用证,卖方出具看似对等的保证(Personal Bond)的方式,并利用银行仅形式审查信用证兑付条件,且银行一经签发无法自行撤销信用证等特点,通过设置简单的兑付条件甚至伪造兑付文件的方式,在买方开具信用证后迅速兑付并消失。而此时买家相当于付了全款(或大部分款项),却只留下了少量卖方支付的保证金。

信用证种类包括跟单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等,根据是否可撤销、付款期限不同其中又可分为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还包括在美国用于代替保函的备用信用证。由于信用证种类较多,因此欺诈方式也花样繁多,本文限于主题及篇幅无法详述。

对此,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我们通常会在与海外卖方对接时在信用证兑付条款方面与其进行仔细磋商,首先识别其是否具有真实交易意愿(低级欺诈者往往不太计较,而更为专业欺诈者只能通过后续手段尽力排除);其次大致判断卖方提供的通知银行是否属于当地的小银行。因为东南亚乃至俄罗斯等国家的不知名小银行,相比于大型国际银行,更有可能与卖方串通,因此会尽量要求卖方更换银行,之后再在信用证“软条款”上与卖方深入探讨以尽可能控制风险。

信用证“软条款”指信用证兑付条件中所包含不可能轻易实现的条款或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他人(如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第三人)的条款。一般来说,信用证“软条款”主要有如下几种:(1)规定信用证的生效以银行的另行通知或以并非受益人能单独完成或受益人无法控制的事项的完成为条件。例如,待开证申请人完税确认后生效等;(2)规定信用证所载的某些事项须征得开证申请人书面同意,并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3)设置其他条件。例如,信用证规定货到目的港经开证申请人检验合格后开证行才履行付款义务或要求受益人必须提交开证申请人指定的国外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要求受益人在议付时提交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货运收据等。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我们作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并不会代替客户做决策,因此我们在操作时也曾遇到过客户虽然也清楚卖方的情况不明,但仍然坚持希望承担一定风险进行试探性交易的情况。我们对此的解决方案为通过设置信用证“软条款”配合客户签署了交易文件,并最终利用信用证“软条款”的限制,成功阻却了卖方的欺诈交易,避免客户的预付款(信用证被兑付)损失。

(二)合同欺诈

在大宗原油贸易市场中,由于有能力进行交易的买卖双方数量比较少、自身规模比较大且往往追求的是长期稳定的交易,因此交易流程简捷,对交易对手主体、货物量的调查也比较容易,获取信息的渠道多且范围小。但相比于大宗原油贸易,LCO交易具有交易零散且规模小的特点,产品产地也并非主要原油产地(俄罗斯除外),而是分散在东南亚各个国家,因此交易对手资信、诚信度等尽职调查难度大,很难判断其是否有足够能力完成交易。

由于查询外国公司注册情况在实践中比较困难,并且很多普通法国家和地区对于公司名称的注册并没有十分严格地进行管理,因此有的欺诈者会选择在一些监管不严格的注册地注册一些名称看起来比较知名,但实际上属于“皮包公司”的主体来签署合同,并在收取少量预付款或所谓诚意金之后立即消失。

另一种情况是,卖方在正常完成合同谈判后签署合同前,声称自己无法履约,提出由履行条件更优的第三方代替其履约。在优惠条件吸引下,如果买方因为时间限制、成本限制等各种原因未对履约第三方进行深度调查的情况下就接受了第三方履约,也容易遭遇欺诈的风险。

对此,我们建议:

(1)通过控制买方付款方式(例如上文提到的信用证“软条款”、货物入罐后付款等),或指定中国的银行在当地的分行协助交易来尽可能减少避免支付环节的风险。

(2)对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行深入调查。多数报盘发来的交易记录文件中显示的供应商若都是各国的石油巨头,可以登录相关网站查询核实相关信息的可信度。例如可以通过该石油巨头近期的招标信息来初步判断货源的真实性。

(3)通过查询whios了解卖方网站情况。查看域名的注册时间、所有者、联系方式和IP地址定位等信息。虚假报盘中往往宣称自己的公司已经在业内深耕多年,但往往查询函域名后发现是近几年才注册、域名的所有者是属于私人或者与供应商公司所在国不一致、通过网站托管服务免费托管或是子域等。

同时也可以通过IP地址查询了解卖方网站的IP地址所在国家地区与其所在国家是否一致。

(4)要求卖方通过其声称的所在公司的公司邮箱进行邮件往来。这也同时提示我们注意建议客户有条件的尽量建立自己的邮件系统和邮箱后缀,我们在实务中也曾遇到过被海外卖家反复要求确认为什么买方总是使用私人邮箱进行联络的情形。

(5)虽然多数虚假报盘都会发来很多文件来证明他们是真实的供应商(我们甚至见过卖方发来视频显示一个外国人独自坐在桌前签署书面合同),但在审阅交易文件时应注意审查文件内容中的上下文行文是否统一,数字和金额的表达是否规范,盖章是否有PS的痕迹等。

虽然卖方素质参差不齐,不能要求所有卖方的交易文件都十分规范,但如果以上情况都符合,那么建议提示客户需要更加谨慎。因为在实际交易中,真实的卖家使用的交易文件已经被无数次修改完善过,在交易文件上多次犯低级错误的可能性非常小。

(三)提单欺诈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货物,允许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交付给托运人的书面凭证。它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契约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效用。提单因其证载信息繁多且复杂而种类繁多。

在监管部门查处的有关国际贸易的案件中,存在大量凭借虚假提单、伪造单证、失效提单进行欺诈的案例。甚至有的虽然提单真实有效,但虚构了贸易背景,仅仅通过递交货运提单而不实际发货达到欺诈买方预付款的目的。由于在LCO贸易中,海上运输是主要方式,而单证买卖又是其中的主要交易环节,因此提单造假是我们必须防范的欺诈环节。

对此,我们的建议是:

勤勉尽责地识别伪造提单。伪造提单,意味着卖方根本没有将货物装卸至船上,或货物根本就不存在,或只装了少量货物,或者货不对板,却伪造了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来骗取买方的货款。

例如空单欺诈。空单也称空头单证,这种方式下货不对板,甚至根本没有装货的提单,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长签发伪造提单。实践中,随着资讯越来越发达,海运船舶信息及时查询的服务导致在伪造提单的同时,欺诈者有了新的欺诈方式。欺诈者在得知真实的LCO货物运输情况后,会主动向买方提供具体船只的信息;买方通过付费的数据库能够查询到真实的船舶信息和货运信息,会更加信任欺诈者。但实际上这种方式一般而言并不能直接确认货物的所有权情况,由此给欺诈者增加了欺诈的空间。

对于提单的审阅,对于我们而言是服务中的重点之一。这部分风险仅能依靠律师的经验和责任心来尽力规避。

四、结语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自2021年6月12日起LCO开始征收消费税。加上韩国经济逐步复苏导致的国内柴油需求量上升,以及东南亚和俄罗斯远东地区由于疫情严重而不时引发的炼油厂停工减产,导致LCO产量大幅下降。

基于上述原因以及国际油价市场的自身波动,LCO的进口价格大幅上涨,利润空间已经小。此外,在信息技术不断革新的今天,在交易中利用信息不对称获得巨额收益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在此情况下,作为律师在协助客户应对LCO贸易以及其他国际贸易业务时,应当更加谨慎地识别欺诈性交易,更好地为客户保驾护航。

 

作者: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万千

来源:成都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

此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成都市律师协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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