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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17 17:07:00 浏览量:235
近日,成都市法官协会、简阳市人民法院共同举办“《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实务研讨会”,成都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应邀参会并围绕“遗嘱形式要件对遗嘱效力影响”等主题进行了研讨。
遗嘱作为一种死因行为,具有极强的要式性,其形式瑕疵可直接影响遗嘱的效力。从既有判例来看,在存在形式瑕疵的遗嘱中,有相当一部分遗嘱有律师的参与,最典型的是律师见证遗嘱。律师参与的遗嘱如因形式瑕疵无效,不仅可能导致律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更可能损害律师行业的专业形象。
为保障遗嘱人遗愿实现,防范律师执业风险,针对常见遗嘱形式瑕疵法律风险,市律协婚专委围绕“遗嘱形式要件对遗嘱效力影响”主题进行了深入讨论研究,梳理了相关理论观点和实务判例,整理出有关法律风险提示,供全市律师会员参考:
1.签名、日期
风险提示:实务中存在大量的遗嘱人未签名(如以捺指印、盖私章方式代替签名)、日期残缺(如只注明年、月未注明日)等遗嘱形式瑕疵,从而导致遗嘱效力发生争议。
实务建议:
(1)遗嘱应当由遗嘱人本人亲笔签名,避免以捺指印、盖私章的方式代替签名。
遗嘱人系文盲的,可以由其本人对照其姓名文字自行书写,不得由他人代为书写或通过肢体协助书写。对签名过程,可在录像时重点突出,并在笔录中特别注明。
遗嘱人因肢体残疾、身体健康状况等客观原因无法书写其姓名的,可以考虑通过设立录音录像遗嘱或办理公证遗嘱处理。
2.涂改、增删
风险提示:在遗嘱存在涂改、增删等情形时,当事人很容易就遗嘱修改内容的真实性产生争议,难以确定是否为遗嘱人本人真实意思。
实务建议:
遗嘱人确需修改遗嘱的,建议重新制作遗嘱。无法重新制作的,应当由遗嘱人亲自书写修改内容,并由遗嘱人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见证人
风险提示:实务中存在见证人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未全程见证、未在遗嘱上签名、所签日期与遗嘱人注明日期不一致等形式瑕疵,由此影响遗嘱效力。
实务建议:
(1)遗嘱见证人对遗嘱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在遗嘱设立时,通过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方式起到监督、证明作用,确保遗嘱人意思真实。另一方面,在发生纠纷后,通过见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查明遗嘱的真实性。
因此,为进一步保障遗嘱效力,在法定的最低见证人人数(两名)外,可考虑适当增加见证人人数,并优先选择身体健康、年龄较轻的见证人。
(2)见证人应当全程见证遗嘱设立过程,并在遗嘱上签名,见证人所签署日期应与遗嘱人注明日期一致。
(3)代书人的身份为见证人,应当满足法律关于见证人的资格要求。
(4)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其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见证人。
4.律师见证
风险提示:从实务判例来看,因相关规范的滞后,律师在办理遗嘱见证过程中存在不少诸如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委托手续、见证律师未在遗嘱上签名等形式瑕疵,从而导致遗嘱无效及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发生赔偿纠纷。
实务建议:
(1)遗嘱见证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共同办理,全程进行见证。
(2)为避免承办律师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之嫌,应当由遗嘱人本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并支付律师费。
(3)律师见证遗嘱并非独立的遗嘱类型,见证律师的身份仍属于遗嘱见证人。因此,见证律师除了在见证书上签名外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遗嘱上签名,并完整地注明年、月、日。
(4)见证律师应对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代书人代书遗嘱、打印人打印遗嘱、遗嘱人确认遗嘱等遗嘱设立全过程进行见证。
见证律师应避免以遗嘱人直接对提前制作好的书面遗嘱进行确认的方式办理遗嘱见证。
(5)为确保遗嘱效力,建议对遗嘱设立过程全程录像。
(6)律师应当协助遗嘱人选择符合法定要求的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
(7)基于“证人优先”原则,律师办理遗嘱见证后不宜再代理后续继承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