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这就是众志成城、同心抗疫的成都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15 18:20:51       浏览量:179

成都本轮疫情以来,全市律师行业“疫”无反顾、助力抗疫,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律师亮身份、当先锋,团结带领全市广大律师向社区党组织报到、向抗疫一线报到,用积极的行动、不凡的作为唱响“让党旗高高飘扬在‘疫’线”的动人乐章,深度践行“人民律师为人民,我为群众办实事”,书写了属于成都律师的忠诚和担当。

一、科学部署战“疫”情

本轮疫情发生后,成都市律师行业党委、成都市律师协会第一时间提示全市律师事务所、广大律师做好自我防护、助力依法抗疫。

9月1日,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在全市开展全员核酸检测的通告》,全体居民原则居家。当天,成都市律师行业党委、成都市律师协会再次向全市广大律师发布众志成城同心战“疫”动员,号召广大律师当好自身健康的“责任人”、他人健康的“守护人”、城市健康的“带头人”,进一步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更加规范有效地为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献力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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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志愿服务在“疫”线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广大党员律师积极响应号召,60余支律师志愿服务队伍再次集结,按照“就近就便,统筹调配”原则,第一时间向所在基层党组织、社区报到,近2000名律师脱下律师袍,化身“大白”“小蓝”,“疫”无反顾地奔赴抗疫一线。

这其中,有不少青年律师、入党积极分子,也不乏从业多年的高级合伙人,更有退休的老党员!他们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各种方式服务抗疫大局,或加入所在小区、社区临时党支部接受组织工作安排,负责物资供应、统计和配送保障稳定……或向社区报到加入防疫志愿者队伍,督促居民按时核酸、维护小区秩序、录入核酸信息、填制出入证、上门登记信息……更积极主动发挥法律专业优势,在核酸现场进行普法宣传、法律咨询解答,与群众面对面解惑答疑,用专业和耐心竭尽全力为疫情防控工作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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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资捐助暖人心

疫情无情,人间有爱。当前是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连日来,一线的医护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以及志愿者冲锋在前,守护大家的平安,成都律师们无不心系一直奋战在一线的抗疫人员。

在得知部分抗疫一线急缺物资的情况时,成都律师们想方设法聚资源、主动积极献力量,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第一时间自发组织募集抗疫一线急缺物资,向所在社区、街道、核酸点位等及时送去了口罩、隔离服、签字笔、饮用水、喇叭等物资,合计价值逾30万元,以实际行动支持着抗疫工作,传递着爱心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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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成都部分地区

逐步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与党委政府同频共振、与广大群众同舟共济

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落实

是打赢本次疫情防控攻坚战的

“关键招”“制胜法”

 

全市广大律师要切实履行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以身作则、遵法守法,坚决支持、主动配合社区防疫;积极行动、发挥专长,广泛宣传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当好自身健康的“责任人”、他人健康的“守护人”、城市健康的“带头人”。

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0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3.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4.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5.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0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7.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8.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09.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1.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2.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4.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5.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经济管理秩序行为

16.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17.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8.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其他违反疫情防控管控违法犯罪行为

19.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侦查。‍

20.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1.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或者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2.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2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首诊负责制,擅自接诊发热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4.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

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5.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6.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者制售或购买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7.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如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8.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构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29.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在出入境时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以及其他违反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义务,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30.对输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成都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和律师党员们,将继续同全市各个领域、各条战线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一起,为早日打赢疫情歼灭战贡献力量。

有党旗飘扬的地方,就有攻坚的勇气,就有必胜的信念。党员在哪里,哪里就会有并肩守护的抗疫防线。成都加油,抗疫加油!